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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诫勉谈话规章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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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诫勉谈话制度2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提高全院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是有针对性的对医院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警示、告诫的谈话,是从关心、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出发,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谈话方式。 二、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有关规定及思想、生活作风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3、在干部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4、其

2、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对象的确定。根据各种途径所了解的,发现干部存在第二条所述的问题,由分管领导或纪检同志提出意见,报院长及书记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四、对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院党总支领导主谈,受院长委托也可由纪检或组织委员直接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五、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六、诫勉谈话前由有关部门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到本人。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七、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八、负责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对谈话内容要有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有关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要严格保密。但在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九、对被谈话人的诫勉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对限期内未能自查自纠的,要督促其整改。对拒绝自查自纠,又继续重犯的,要严肃党纪政纪处理。 本规定同样适合本院其他干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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