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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29250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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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经财贸科 二、责任人 外经财贸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责任人、承办人为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2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五)XX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核准项目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境内再投资项目等

2、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核准权限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格式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二)相关资料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

3、(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送对外经财贸科承办。 (二)承办人在确

4、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按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程序举行听证。 (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副主任签批。 (五)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后,出具批复文件或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待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转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州发改委网站上按照有关规

5、定信息公开。 (六)外经财贸科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需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

6、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州纪委监察室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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