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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规章制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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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所有人员。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毕业的影像专业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新上岗或调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居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录用。 3、上岗前或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元件,每3个月检测一次,一年四次,并按时定期送检。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有本单位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教育中形成的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单位所用,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单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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