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
2、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
3、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对拒不授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再审批,不再列入部门预算,同时可以停拨或缓拨经费。第九条国有资
4、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对占有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资产存量和占用情况
5、说明及购置资产的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财政厅报送资产购置申请。 (三)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单位需求、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资金情况对资产购置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房屋、车辆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万元(含万元)以上的设备等,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表(附件),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理处审核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资产处,由省财政厅资产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产存量、使用和资金情况及配置标准进行审批。 (五)行政
6、单位车辆配置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辽委办发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经发号)标准实行“双控”(汽车排量,购车金额),严格实行用车编制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 (六)凡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更新车辆的,一律实行交旧配新,由省财政厅资产处在对车辆更新申请审批同时组织收缴,收缴的旧车用于统一调剂或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修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房屋使用状况,提出拟进行房屋修缮的内容范围,测算经费额度,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房
7、屋修缮审批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出来房屋修缮申请,并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房屋修缮的理由和工程预算书等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房屋修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房屋修缮申请。 (三)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申请房屋设施状况和资金情况对房屋修缮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资产处,省财政厅资产处委托省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预算额度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省财政厅资产处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和房屋修缮审批表,作为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复预算的依据并给予批复。 第
8、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配置资产的原则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的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就不购置。确实需要专项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购置资产申请,按照本施行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活动结束后,由省财政厅收回该项资产。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第十六条单位自用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购置、
9、验收、保管和使用等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资产共享、共用,并逐步向系统外开放,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出租(出借)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
10、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按照本程序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出租(出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来审核意见后投省财政厅资产处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资产处报送出租(出借)申请;省财政厅资产处根据实际情况在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出租(出借)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3); 2、资产存量和占
11、用情况说明;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申请出租(出借)资产的理由; 5、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价格作为收取租金依据,并在具有国家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招租。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和原始出租协议。对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12、的,可继续执行至协议期满;对不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或长期欠缴租金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后需继续出租的,按本办法有关程序报批。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和担保 (一)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和担保,按照本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提出对外投资和担保,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对外投资和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资产处。无主管部门的事
13、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资产处报送对外投资和担保申请。省财政厅资产处根据实际情况在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对事业单位提出的对外投资和担保进行审批。 (三)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对外投资和担保申请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审批表(附件4)(2)可行性论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4)草拟的协议或合同;(5)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14、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盘盈、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报废和报损的各种实物形态资产上缴省财政厅资产处,实行集中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房屋建筑物、土地
15、、车辆及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到具有国家规定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以下简称“进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转让(调剂)、协议转让和捐赠的国有资产、涉及国家相同之处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可不进场交易。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提出提出申请,
16、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整体产权转让、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资产处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友意见后进行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资产的转让、出售和资产盘盈、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省财政厅资产处审批,送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3、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处置需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将审批结果和批准报废、报损的各种实物形态资产
17、清单报省财政厅资产处和相关业务处备案。 (三)凡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机关本级的资产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四条资产无偿调拨(包括捐赠) (一)资产无偿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及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权属改变,或行政事业单位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无偿调拨或捐赠。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跨部门之间的不改变资产属性的无偿调拨,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应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无偿调拨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无
18、偿调拨资产的情况说明; 4. 转入单位同意无偿调拨的文件;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对外捐赠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捐赠资产的情况说明; 4.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5.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6.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资产出售 (一)行政事业单位部分
19、或全部出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出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出售申请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出售资产的原因; 4. 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协议转让 (一)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依法妥
20、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而进行资产转让。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和跨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有偿转让,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协议转让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协议转让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转入、转出单位双方签定的协议; 4.拟协议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协议转让原因; 5.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七条资产置换 (一)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资产与资产之间的交换,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和跨部门之间的资
21、产置换,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置换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置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置换单位双方签定的协议; 4.拟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和置换原因; 5.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八条资产盘盈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无账面记载,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其中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等,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22、1.资产盘盈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盈审批表(附件5)2.资产盘点表; 3.对帐单; 4.询证函; 5.盘盈情况说明; 6.经济鉴证证明; 7.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第二十九条资产报废、报损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已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报废,按本程序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2.报废、报损资产价值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对国家规定有使用标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
2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输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7.报废车辆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执行;因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
24、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三)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报废报损资产,原使用单位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处置资产移交单(附件 6、附件7)(以下简称移交单),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送到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等,说明待等处置资产存在的瑕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经省财政厅资产处核对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现金短缺、各类存款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按本程序进行处理。 (二)现金短缺的核销,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25、; 1. 现金短缺的核销申请; 2. 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 经济鉴定证明; 4. 现金短缺说明及核准文件; 5. 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 6. 司法涉案材料;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三)各类存款损失的核销比照现金短缺执行。 (四)坏帐损失应依据债务情况的不同,除坏帐损失核销申请外,还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因债务单位破产、被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 2.因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6、3.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单位做出的专项说明。 4.其他预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 2. 法院的破产公告; 3. 破产清算文件; 4.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5.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 6. 债权或股权凭证; 7. 形成吊死帐的情况说明书; 8. 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9.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转企后为国有独资企业,且不涉及变现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
27、,按照资产无偿划拨有关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凡涉及资产出售的,按照资产出售有关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转制(转企)的资产处置申请时,还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申请和方案; 2. 拟转制(转企)单位资产的基本情况; 3.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批准文件; 4.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形式;、5. 资产处置方式; 6.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转制(转企)行为的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转制(转企)单位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等。第三十二条罚没资产 (一)罚没物资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
28、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二)执法单位在罚没物资收缴后,应按XX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七条中规定,除由相关部门处理的罚没资产外,其他资产应由执罚单位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象资料以及处理预案在15日内报省财政厅资产处,在省财政厅资产处的监督下进行处置; (三)罚没物资处置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调剂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施行。 第三十四条符合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的
29、,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填写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资产处,由资产处审核并会签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其中,对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范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填写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资产处备案,并抄送业务处室。 (三)经省财政厅备案的备案表是占
30、有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资产评估程序的有效证明。第三十六条符合资产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以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重新确定挂牌价格;经公开征集仍然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资产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两次流拍的说明文件,省财政厅资产处在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
31、让、转让、报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收益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和担保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据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收益应计入省政府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作为本单位
32、还款资金使用。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
33、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