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共5篇 第一篇: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中共XX县区农牧局党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格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根据纳党发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实行局党组、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局直属、农机服务中心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二条实行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局党组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党风廉政教
2、育谈话,是指局党组、纪检组主要领导或者委托、指定的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被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 (二)有不廉洁表现或者违纪苗头的;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问题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方和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出现的不正之风不管不问的; (五)其他需要谈话了解的情况。第六条谈话范围和对象 局直属单位正副
3、股级干部、农机服务中心正副股级干部以及以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其它一般干部。 第七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谈话由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分管组织的党组成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八条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二)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应在决定进行谈话后,以适当方式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三)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被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被谈话对象。 (
4、五)谈话结束后,承办人应做备忘性记录。受领导委托或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六)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方法、讲究策略、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话对象。 (三)不准挟嫌报复、假公济私和向被谈话对象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将举报信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知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传阅。 (四)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漏谈话内容。 第十条对一般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
5、一条本制度由农牧局纪检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区农牧局党组 二一年三月四日 第二篇: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
6、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XX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
7、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
8、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
9、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
10、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第三篇: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
11、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 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
12、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XX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
13、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
14、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
15、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十四)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
16、的总结、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材料; 三、廉政档案归档要求 (一)各种表格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补报。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认真填报,有关登记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表或文字材料,一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归档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表格,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或用复 写纸书写。 (五)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先进事迹等材料外必须是原件。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和责任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县纪委负责管理。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部门
17、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由县纪委党风室专人负责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归档、整理、转入、转出、查阅、借阅、移交、转递、保管等项工作。 (三)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执法执纪部门形成有关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档案材料应于材料形成后的三十天内移送县纪委,并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 (四)廉政档案编号应按编码表进行排列。卷内文件材料要按档案类别排列,固定每份材料的排列位置。每一类中的材料要编制类别、件号、表号、序号和起止页号。新增材料按类别入卷,续编件号、表号、序号、起止页号。 (五)廉政档案要统一编制案卷目录。 五、廉政档案的查阅
18、、借阅制度。 (一)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及评先选优等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和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 (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相关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所负责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在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五)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填写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批表,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廉政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9、不得公开议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借阅的档案须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 七、廉政档案材料销毁制度 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专人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四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
20、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
21、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
22、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
23、,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
24、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
25、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2.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 3.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
26、的党政干部; 4.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 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
27、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某个集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
28、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
29、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