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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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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管理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制度 2007-3-2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牛、羊屠宰厂(场)参照执行。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九)在我市设立牛羊及家禽屠宰场须有符合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的证明材料; (五)屠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牛羊及家禽屠宰场须提供清真标志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条 办理程序 拟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由市经贸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经贸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XX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办科室:贸易市场科承办人:姜华 曹英 联系电话:(0990)6223664投诉电话:(0990)6233626624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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