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国税局廉政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区局国税人员廉洁从政,规范执法,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在区局正确贯彻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中心,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管理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为全面完成区局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在区局机关纪委统一领导下
2、进行,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同时,区局对各单位落实廉政预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采取区局对机关科室、税务所,下管一级的办法,多头预警,层层保障。必要时,区局也可直接对基层单位实施廉政预警。对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区局重点对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实施预警。 廉政预警的途径和内容 第六条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 (二)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 (三)地方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发现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一)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
3、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单位或所属人员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等贯彻执行中,易于出现重大偏差失误或不廉违规行为; (四)即将或正在实施大型基础建设、人事任免调整、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涉及人、财、物行为; (五)区局机关纪委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实施廉政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直接行使“两权”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规定,并要求组织学习贯彻; (二)依据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开展针对性的全员学习教育; (四)建立健全权力行使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组织上的管理。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