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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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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开工报告管理制度 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完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或备案后方开工。 2、合同标段及重点工程开工报审表必须于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报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核实开工条件。 3、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条件。(1)承发包合同以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否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4、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必须于开工前约定时间内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后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备案。单位工程开工开工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经审批。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条件。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7)“三通一平”已完成。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 5、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 6、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 7、凡新建、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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