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水必须符合国家(gb17051-1997)和;(gb5749-2006). 二、凡有饮用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钦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饮用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
2、保证不使用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饮用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饮用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饮用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饮用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提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气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于其他相连,不得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主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榆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宣 投诉举报电话3968646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