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依据。特制订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1.3本办法
2、适用于项目部各生产科室、班组。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1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表)。原则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以旧换新,不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按需索求原则发放,以作业场所国内标准购置,凡岗位存在职业健康因素的岗位以1000元/人年根据总费用使用情况自行调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3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安质部负责。项目部所属生产科室按次月5日前将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统计汇总后的申请单经工程部审批后,预购相应品种、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凭证(票),凭证经领用方与财务部双方签章有效。 2.4财务科负责核
3、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并下发各单位,作为领用单位开具内部支票的依据,转各单位成本(或企管费)。 2.5劳动防护用品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为保证按时采购发放,其资金将予及时的平衡与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6生产安保科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采购、管理、发放制度与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要以优质优价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职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安质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品除全部退货外,要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2.7必须严格执行维德二级公路l4合同段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7.1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2.7.2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生产科室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生产科室收回。 2.7.3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项目部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2.7.4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半工半读学校生产实习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或接纳实习单位按照相同工种供给劳动防护用品或借用。 2.7.5经公司及上级单位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
5、时发放工作服。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应报项目部批准。 2.7.6各生产科室已领取的公用(备用)防护用品,由生产科室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由安质部批准,方可领取。 2.8各生产科室职工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办法凭票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2.9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办法: 2.9.1职工凭劳保品发放票,到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2.9.2发放中心按月为单位,实行计划采购和发放,持票职工或单位须当月领取,以免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穿戴及使用。 2.9.3职工可持票到发放中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自行领取劳保用品,自带劳保品者,不予调换。
6、2.9.4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面检验型号及质量,过后不予调换。 2.9.5职工应妥善保管好发放票,如发放票破损严重,辨认不清或遗失,发放中心不予发放劳保品。3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3.1各生产科室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并有专人填写、保管。 3.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变更时,由生产科室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部批准。 3.3安质啊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发放标准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穿戴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监督。 3.4工作服应在明显位置缝公司名称或标志。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职工变卖的,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处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安质部。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