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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5篇范文
第一篇:xx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XX市xx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超前防犯,严明纪律、规范言行,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负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本公司负责。
第三条廉政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
第四条谈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
(一)新提拔(调入)或工作调整的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的;
(三)在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群众提出的意见需着重予以提醒和引起注意的;
(四)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对新提拔(调入)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1.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2.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建议和打算等。
(二)对公派出国(境)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根据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三)在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群众提出的意见需着重予以提醒和引起注意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在执行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对待和使用权力的情况;
2.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公开办事、严格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一)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会同公司纪委负责人负责;
(二)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其分管领导和公司纪委负责;
(三)对在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群众提出的意见需着重予以提醒和引起注意的领导干部的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其分管领导和公司纪委负责;
(四)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其分管领导和公司纪委负责;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公司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第七条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采取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进行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交换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上
级报告。
(二)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谈话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谈话中提供的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对需要回复或反馈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或反馈。
第八条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其中任前廉政谈话、任中廉政谈话记录应与谈话对象作出的承诺和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谈话组织
廉政谈话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拟定谈话计划、起草通知、做好记录及材料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十条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第二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中心党委、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三、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
四、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
五、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中心党纪委提出建议,报经中心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中心党纪委。
八、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九、中心党纪委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十、要切实加强领导,中心党委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中共XX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
三、廉政谈话方式
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1)临河回校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学校党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委员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四)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主谈人谈话的内容。对党员、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第六条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领导负责谈话,谈话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
第七条党总支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第八条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九条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条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委员牵头,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河回校2015年3月
第五篇:27-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XX县区直机关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前谈话、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五种形式。
第三条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岗位发生变动和新提拔的干部在政治、经济和生活中,就如何用好权力、管好队伍、廉政勤政、作风建设等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
1.干部转任;
2.干部轮岗;
3.干部提拔。
(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
2.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要勉励谈话对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第四条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是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等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党组(党委)领导应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1.为加强党组(党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党组(党委)领导要经常开展与下级组织负责人的廉政谈话;
2.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更深入地了解情况,沟通感情,改进工作,党组织领导要与下级组织负责人普遍开展谈心活动。
(二)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内容
1.谈话人要和谈话对象深入开展谈心,更深入了解党员、干部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最大程度获取基层群众对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2.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了解其所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3.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本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提醒谈话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工作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单位出现的热点问题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发生重大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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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况应进行提醒谈话
1.为加强涉及人、财、物、招投标等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适时开展提醒谈话;
2.为保证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进行提醒谈话;
3.重大节日前和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进行提醒谈话。
(二)提醒谈话内容
1.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在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策、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2.谈话人要提醒谈话对象在重要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尤其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3.谈话对象报告个人、家庭近期重大事件,并按时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六条警示谈话是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个人或单位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而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警示谈话
在廉政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干部个人和单位负责人。
(二)警示谈话内容
1.谈话人应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个人工作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2.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提出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3.谈话对象要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自己今后需要注意的廉政事项。
第七条诫勉谈话是就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和生活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而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诫勉谈话
1.执行规章制度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2.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廉政测评结果较差的。
(二)诫勉谈话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2.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3.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4.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八条谈话方式
(一)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到任前进行,此项工作可专门进行;
(二)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可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谈话的方式,可在工作中适时开展;
(三)提醒谈话可以采取与部门负责人单独谈话或部门班子集体谈话的方式,也可在重要工作、重大节日期间发布重要提示;
(四)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适时进行。
第九条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并认真做好谈话的准备、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二)廉政谈话前要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及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基层和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三)涉及重要问题的诫勉谈话,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
(二)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工作条例》,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三)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四)接受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和
5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要有明确的表态;
(五)诫勉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交由纪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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