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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25564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1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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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XX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林业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委托设区市林业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1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林业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十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林业行政许可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XX市林业局2010年作出的第36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编号为:赣洪林许字[2010]036号。 第十二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三条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四条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十七条文书使用纸张为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页边与文字区尺寸为:上白边(天头)宽25mm;下白边(地脚)宽25mm;左白边(订口)宽30mm;右白边(翻口)宽25mm。 第十八条文书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3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是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是林业行政服务中心、承办机构、会办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核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核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一面纸不够的,可续页。有照片、绘图可附于笔录后。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听证 4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依据有关程序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行政听证公告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即将举行的听证事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举行的听证进行全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法定除外期间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为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进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这些程序所用时间排除在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之外,不计入实施期限,而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条件时,呈送领导决定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五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第三十六条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撤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注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XX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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