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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章制度20年820 (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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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车辆管理制度20XX年820 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促进节能降耗,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及各下属企业。 二、职责 集团办公室主任对机关车辆的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调度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企业对企业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制度的检查和考核。 三、派车原则 根据公务的先急后缓原则,合理、集中调度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一)渔关至宜昌,渔关至武汉,渔关至五峰县城交通便利地,原则上坐客车,确有急办公务的,办公室请示领导后派车。 (二)到马渡河、煤矿等交通不便地,可考虑派车,但应相关部门核准后集中安排。 (三)特殊情况要派车,报董事长批准。 四、上岗及调度 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竞争上岗。 (一)集团公司机关所有车辆实行一司机一车,固定专人驾驶。集团公司小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领导执行公务使用;特殊情况调用车辆,经请示董事长同意之后,再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车辆调度实行出车通知单制度,出车通知单由办公室填发,驾驶员出车实行“两证一单”制度(驾驶证、行驶证、出车通知单),做到持证上岗。 (三)部门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或董事长签字同意,交分管主任安排车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出车。外单位借车,经董事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借车时,驾驶员同车借出。 (五)驾驶员不能正常出车,必须事先请假,因特殊原因用车,须经董事长同意。 (六)车辆不出车时,必须统一停放在集团公司楼下,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五、维修保养 (一)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提出维修项目,并向办公室报告,由其开据《车辆请修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到本单位修配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要修理,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并请用车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 (三)车辆大修由办公室提出书面预算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到本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数额较大的,由办公室书面报告董事长批准后维修。 (四)车辆保养、修理时,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保证维修质量,部件更换的,须带回旧件交办公室核实。 六、费用管理 维修费、油料费、过路费(含停车费、洗车费)实行定额管理,办公室权衡掌握、综合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车辆年检费、保险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办公室及财务负责人按规定办理。车队、财务分别建立各车辆的费用登记台账。 (一)维修费。车辆维修完工后,驾驶员必须对维修清单(配件名称、数量、价格、工时费等)核实后签字。指定单位维修厂每月1—5日带《车辆请修单》和驾驶员签字后,维修清单到办公室处审核登记后开据票据,交财务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结算。车辆在外维修的,报办公室请示董事长同意后,由驾驶员现金结账,凭发票、维修清单按程序报销。 (二)油料费。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中国石化”加油卡(ic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在各地“中国石化”加油网点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得支付现金加油。润滑油根据车辆实际需配添加。 (三)过路费、年检费由驾驶员负责办理,按程序核销。其它费用由财务、分管主任负责办理。 七、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行车准备。检查车辆的车况;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带好各种相关证件。 (二)各车辆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灭火器、防盗器、警示牌、防滑链、三角木等)。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三)执行“七不准”方针。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无证开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准开英雄车、不准开疲劳车、不准私自出车。 (四)驾驶员要保证行车安全,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即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规定妥善处理。并在10分钟内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或车队队长,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若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由驾驶员承担50%以上的经济责任。 (五)办公室与驾驶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车队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与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六)法定假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即交钥匙、交行驶证、交加油卡、定点封存车辆)的规定,值班司机除外。 八、奖惩规定 (一)驾驶员长期不保养车辆,造成严重机械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事故损失的50%,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违反“七不准”规定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的安全奖,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待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和延误年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四)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借故不出车的驾驶员,办公室将车钥匙收回,停止其驾驶工作。 九、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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