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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规章制度[5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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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金监管制度5篇材料 第一篇:资金监管制度二份子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 (一)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的资金。 (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2、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二、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三)明确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1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要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通”(或一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

3、民群众的知情权。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

4、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或“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避免多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乡财政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2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协调做好上级安排补助性资金的监管。对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应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及时向乡财政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监管要求。乡财政根据上级财政的委托,做好监管工作。 (五)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于教

5、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财政要积极配合县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六)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严把项目申报关。乡财政要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并向县级财政提出意见建议。做好项目公示。乡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

6、财政报告,按照县级财政委托,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及时评估验收。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3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七)细化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细化预算编制。乡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乡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 (八)协作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对于上级财政与主

7、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本乡的资金,乡财政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资金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要主动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了解下达到本乡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及时实施监管。要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乡财政要按照本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对项目4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

8、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公示,避免虚假立项、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四、规范乡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十)加强乡财政预算管理。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

9、制度措施,严格乡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的监督检查。 (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5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五、指导和督促乡财政开展资金监管 (十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财政监管工

10、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其他部门下达到乡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上级财政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财政的监管责任。要明确信息通报制度,将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传达到乡财政,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于乡财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 (十四)规范补助资金分配

11、和管理。上级财政要规范有关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财政的政策指导。要根据基层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6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乡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财政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十六)加强乡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

12、全乡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保障乡财政实施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二份子乡财政所 第二篇:资金监管实施制度XX县区星沙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第一章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一条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

13、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街道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街道财政所协助配合。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

14、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上级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镇(街)财经办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 第五条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街道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

15、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街道财政所确认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街道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街道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

16、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八条充分发挥街道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街道范围内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九条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

17、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 第十条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街道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街道、村(居)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街道所属村(居)

18、、企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第十二条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街道财政所对于纳入街预算的项目,应在年末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建立街道项目资金库。街道财政所应按照本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街道办事处项目资金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根据

19、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单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对于未纳入街道办事处预算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实地察看或抽查情况登记监管项目台账。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镇(街)街道办事处管理要求,严格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和资产、债务等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预算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0、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账管理户。街道办事处工资性支出经街道办事处财政审核后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街道办事处政府运行经费和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财力情况或下达指标拨付街道办事处预算内账户;其他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拨入相应的“支出专户”。 第十八条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及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居)财民理镇街道代管制度,将财政对村(居)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村(居)级自行组

21、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镇(街)政府相关职能机构专户管理,对社区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财经办通过“一折(卡)通”发放,村组织的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街道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加强街道、社区债务管理。街道财政所应严格控制街道社区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街道社区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街道社区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街道财政所年末应对街道办事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街道办事处债务台账;同时,对社区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社区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2、并分析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严格街道社区资产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建立街道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街道固定资产处置,应按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制度。街道办事处财政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季度

23、内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必须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导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镇(街)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向街道办事处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涉农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机构,确保街道办事处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信息,确保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对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反映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

24、问题,按权限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领导,切实做好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的指导、协调工作,健全街道办事处财政职能,明确职责,提出监管具体要求,帮助和督促街道办事处财经办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升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水平,并保障街道办事处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财政监管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履行职能情况;检查街道财政所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提供的基础数

25、据是否真实可靠,数据库资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管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对街道财政所实施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监管能力建设、提供监管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情节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三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

26、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乡政府、各站所、各村民委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乡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

27、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监管 1、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乡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实行统收统支,专户管理。 2、各项收费、各项专款、创收和争取的资金等,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管理,不许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3、对各部门的收取的款项,因不交专户,资金体外循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财政支出监管 1、乡政府各项收入、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票据,由乡长“一支笔”签批。集中签批票据时间定为每周一,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2、各工作人

28、员报销时,票据手续必须完备,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乡长签批,经财政所长审核后方可支出。 3、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发生支出后,在一周之内必须签批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4、成立乡级财经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常务领导、纪检委员、财政所长组成。 5、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长签批报销; 6、单项支出在1000元到5000元的,由乡财经领导小组联审后,乡长签批报销。 7、单项支出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由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再由乡长签批报销。 8、10000元以上的大宗支出,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乡长签批报销。 9

29、、对于不按规定审批的,不得报销,不准入账;支出票证不是合法税务发票的不予报销;各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请示,发生的各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四、日常监督管理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2、乡政府所有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行政事业性收据。所需收据必须从乡财政所直领直销,做到日清月结。 3、乡政府财务的收支情况,除按月结算、按季汇总、每季度公布一次外,财政所每月的1日、15日向书记、乡长填报资金流量表。 4、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账务,做到日清月结,票据装订规范,报表齐全,内容完整。 第四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

30、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黑财乡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条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资金等。 第四条监管目标。通过加强

31、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 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专人监管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限时

32、纠正。同时,对督查情况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预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留存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相关照片,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搜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本资料,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八条补助性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 专用。及时掌握上级

33、下达的资金信息,检查了解资金使用状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单位支出的监督检查,严格对照预算加强审核,对超预算的、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的予以退回。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开展对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支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所属预算单位、部门的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市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直接从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各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和分管

34、领导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要按照年初工作分工,财政所长和直接负责乡镇财政预算资金、工程类项目资金、补助性资金和村级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的审核,每年度对本乡镇的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做到程序不 到位的不打卡,手续不齐全的不打卡,资料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不打卡,群众有反映的不打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三条健全机制,严明奖惩。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乡镇财

35、政资金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力度,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度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评。对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最新财政资金监管制度1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

36、、监管范围。(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

37、监管 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 (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

38、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 3、财政监督管理 (1)、坚持财政预(决)算制度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由镇财政所编制收支预算,经镇党委会审批后,严格执行。 (2)、镇集体和各单位经常性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镇主要

39、领导初审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财政方可安排。 (3)、临时性、突发性和支出调整。1万元以上大额支出或调整,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安排支出。 四、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 (1)、项目资金的内容。一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以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均为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各类扶贫、公路村村通、环保、水务、校舍危房改造等安排的资金。 (2)、项目工程的管理。财政所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把项目工程的申报关、公示关、检查关,事前实地察看,检查真实、可行;事中跟踪实施,检查质量、进展;事后评估验收, 确保群众满意。 (3)、项目资金的监管。 1、报

40、帐类项目资金的监管。按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相关股室的要求办理,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提供完整。资金必须一律拨付到合同签订的工程公司,不得直接付给承建人。 2、其他方式项目资金的监管。镇自行安排或镇村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组织的项目资金,需要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招标,投标金额设置需集体研究,工程结束超出合同价款的增补部分,也需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计报告,工程款结算必须有税务发票。 3、财政所、民生办要同时做好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一个工程,一个档案,一类工程一个档案柜,其他如捐建或上级部门直接建议的项目工程,也要纳入监管范围。

41、 五、村级资金的监管 (1)、本镇范围内所有村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所(农经站)确定专人、专户管理,单独分村设帐。 (2)、统一帐户,严禁各村单独设户,统一使用财政所(农经站)在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村专用帐户。 (3)、收入的监管。村安排一名报帐员,日常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的额度区别村情,支出规模等情况按镇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一季度一报帐,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合规合法,财务监督组签字盖章以及书记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工程类支出依据项目资金监管方式监管。 (4)、村资产、资源的监管。各村已在“三资”管理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在构建处置资产、资源时,必须事先书面报

42、告,镇纪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财政所必须同时补充资产、资源台帐,做到资产实物与价值相统一。 六、涉农资金的监管 (1)、政策宣传。镇财政所和民生工程办公室,要定期联系并配合相关职能站所,及时准确公开国家的各种补助政策,督促站所及各村及时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发放公开信等宣传品,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资金审核。对相关职能站所以及财政所自身编制的各类补贴清册,财政所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计生奖扶等经常变化的补贴项目,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核查,确保审

43、核无误,方能签字盖章。 (3)、资金的发放。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农村局及信用合作银行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经常督查,任何单位、村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充许与农村合作银行协商代扣其它款项。 七、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镇人大、纪检负责人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资金监管领导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2)、突出重点,细化职责。按照镇财政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细化对镇财政资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

44、各项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多,文件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大力支持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赋予乡镇财政履行监管工作的职责,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 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为乡镇财政实施有效监管创造良好条件。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科(股)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拨款文件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让乡镇财政全面掌握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乡镇财政要细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同时,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激励考评机制,中央和省市财政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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