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加快公司发展步伐,提高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公司职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优秀员工。
(三)实行奖惩制度,思想工作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共同结合。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在处分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项目部、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1、对公司经营有重大贡献,为公司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者,承担1000万元以上工程,连续三次获得质量优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工。
2、承担的项目获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项目奖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施工生产、施工工艺有重大革新,对公司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较大贡献者。
4、在改进经营管理,开辟主业市场,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斜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为应给予记功的其他情况。
(二)对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在给予上述奖励
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三)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由部门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四)职工获奖,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终评定“优秀员工”的依据。
三、处分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者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早退时间总和不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擅离岗位累计三次,作旷工一天论处。
(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4)职工无故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或者单位完不成全年主要工作计划任务时,应追究责任,情节较重者,处以警告以上、撤职(或工资降级)以下处分及经济处罚。
(5)严禁职工从事与本单位经营范围有关的第二职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调动、或者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1)职工不服从调动或无故不按调令规定日期到达调入部门报到的,其超过期间按旷工论处。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
(2)调入或调出部门(二级单位)无故阻扰调令执行,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职工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处以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国家、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1)管理人员和机要人员泄密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以谋私利有意对外提供内部信息、文件、图纸等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处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
(2)丢失机密级以上的公司文件和技术图件、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3)管理人员违反经营纪律,私自签订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合同,私自转让倒卖合同,泄露招标信息和有关资料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本岗位仪器、设备而发生事故、以责任事故论处,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4、工作不负责,工作失职对公司财产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失的。
(1)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含信誉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损失巨大的,予以除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2)忽视工作质量、弄虚作假,或其它非不可抗力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责令责任人返工重做,因质量事故而给国家、公司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可以开除,并赔偿经常损失。
(3)各种材料、设备仪器等,在验收时工作疏忽而未发现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扣除一至三个月岗位工资;情节严重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处降级以上处分。
(4)不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各类报表、资料,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5)有关部门或领导对下属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以至贻误工作,应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5、在施工管理中,未按合同要求尽心尽职工作,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或在结算工程款中未努力而造成损失的。
(1)因工程质量、工期等导致工程款结算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项目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2)在施工或其它业务交待中,因渎职,造成工程款或其它款项被骗,由责任人追回款项,并予以警告处分。不能追回的赔偿经常损失。
(3)工程结束,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并通过公司内审,超期未完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经济损失。
6、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1)对于弄虚作假、谎报产量、质量而骗取资金者,除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2)有贪污、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款项或实物外,给予除名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1)未经允许携带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对执章员和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警告。
(2)无中生有、诬陷他人或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
(3)中层干部以责任职务身份和本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利,私自进行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经营活动,追缴非法所得,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犯有其它各种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职工的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分为。扣发工资、年终奖、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2、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三)总经理有权提出对违纪职工给予辞退、除名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五)违纪职工受经济处罚后,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财务部门交纳赔偿经济损失或被罚款额,如确实无法立即缴纳的,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六)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得知职工犯有违纪行为之日二日内向总经理提出书
面处分建议。
司法机关参与调查处理的除外。
(七)总经理接到处分建议后,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上报处理建议。
1、给予开除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它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星期月内作出决定。
2、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八)为了查清问题,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对违纪人员及相关人员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九)对违纪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辞退、除名处理,应制作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通知本人,并记入其档案。
(十)在规定时限内,对违纪职工的违纪行为未作处分,且违纪职工不再违纪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违纪职工姑息迁就,超时限,对违纪行为不作处理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由于违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赔偿。
(十一)对违纪职工给予行政处分、除名、辞退,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共青团组织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条例、规章制度提出免于处分、从轻处分或加重处分的建议。
(十二)受处分者如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改变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满一年后,在评奖、晋升等方面,应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四、附则
(一)对主动交代所犯错误和认错态度较好的职工,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违纪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或拒不悔改的职工,应从重处罚。
(二)本实施细则所以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按损失的10—100%之间确定。
(三)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或部门,在承包经营中的奖惩,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执
篇二: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细则
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一、目地
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
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
2.是公司各项规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
3.是公司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4.是全员积极出谋划策、开拓革新的激励体系。
二、分类及适用范围
1.行为规范类:适用于本公司、特殊岗位可以根据经营特色予以适当调整;(惩:约束全
员行为)
2.管理操作类:适用于所有中高层管理人面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部公基层员工;(惩:保
障各类管理制度运行)3.经营效益类: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团体以及有特殊经营贡献的个人;(奖:
业绩好或为企业发展有贡献)
三、奖惩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奖惩在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
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
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
视同仁。
四、奖惩项目设置
(一)
1.行政类:
行政奖惩。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类:
经济奖惩:奖金、奖品和旅游度假、考察奖励。经济处罚:罚款等。
3.专项奖励类:
专项奖励指对员工在专项事件优异所进行的奖励,包括年度优秀员工奖、年度优秀管理者奖、伯乐奖、金点子奖、开源节流和其他特别奖励等。
四、奖惩项目设置
(二)
1.累计奖惩:
惩罚。2次通报批评记为1次小过,2次小过记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奖励。2次通报表扬记为1次小功,2次小功记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性奖励500元。
2.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通报表扬抵一次通报批评,一次记小功抵一次记小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五、惩罚措施
(一)、行为规范类:
1.着装仪表:
4.
5.
(二)、管理操作类
1.培训会议管理
六、奖励措施
篇三:公司奖惩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公司制定的《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二○一○年月日
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
批准:
审核:
编制:范东坡
2010年月日发布2010年月日实施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公司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惩规定,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一般奖惩意见由安全办提出,经安全办主任同意后实施;较大奖惩意见由安全办提出,经安全办主任、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第六条奖惩的原则。部门奖惩的款项都落实到部门负责人;个人的落实到个人;部门已建立、健全了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的款项都落实到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实施。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奖励拨款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第八条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奖励方式,由安全办提出,从安全生产奖励费用中列支,人力资源部在工资计划中安排,由财务部拨付。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之一的,按20元/人、次处罚。
(一)未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的;
(三)叉车超速行驶;
(四)无证上岗的;
(五)违章乘坐叉车者
第十四条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有责任部门,给予50元/次处罚。
第十五条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的或不符合要求按50元/次处罚。
第十六条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或不齐全进行安全办上报备案的部门,按50元/项、次处罚。
第十七条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能及时消除,但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定的;不能及时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50元/次。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经查实的50元/次。
第十九条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500元/次。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有章不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评先进。
第二十二条对单位、部门、个人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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