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鲍店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通风科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
2、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安监处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第三条。防尘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的冲刷;负责井下水质化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机电安装公司负责
3、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五条。综采安装单位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破碎机防尘罩和喷雾装置的安装及综放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 第六条:采、掘各工区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及维护;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防尘工区做好个 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综掘工区负责安装与维护综掘机内外喷雾及水力负压除尘装置。 第七条。皮带工区负责本区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 第八条。运搬工
4、区负责有架空线的巷道的底板积尘的清理。 第九条。巷修工区负责大巷刷白工作。 第十条。环保中心负责井下防尘用水水质的管理。 第十一条。运转工区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 第十二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的积尘的清理。 第十三条。器材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 第十四条。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教培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章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
5、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及新掘进的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各区、机电安装公司、防尘工区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 第十七条。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 第十八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防尘工区负责喷 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
6、的使用、维护。 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需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第二十条。对需进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由防尘工区按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
7、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掘各区负责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二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新安装的综放工作面的架间及放煤口喷雾装置由支架安装单位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工区使用维护。综采工作面的架间喷雾由防尘工区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工区使用维护。 第二十三条。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右,回风巷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下风侧不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
8、工作面50米左右。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掘进巷道成巷断面在6m2以上的各类平巷均应安设水射流除尘风机。炮掘工作面的扒装喷雾器、放炮喷雾器、锚喷除尘器必须零配件齐全、工作状态完好。上述防尘设施由防尘工区安装完毕后,交由掘进各区使用维护。 第二十五条。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巷道验收时,由通风科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监处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风科、安监处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维修管理。
9、 第三章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每年初,由通风科、防尘工区根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七条。防尘工区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第二十九条: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 2、辅助隔爆棚200l/m2。 第三十条。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少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
10、不得少于20m。 第三十一条。首排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可不安设。 第三十三条。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第三十五条。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第三十六条。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
11、设施说明牌。 第三十七条。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章粉尘冲刷制度 第三十八条: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科组织落实巷修工区实施, 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防尘工区负责。 第四十条。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由防尘工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30m以外由防尘工区每周冲刷一次。 第四十二条。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
12、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10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防尘工区冲洗一次。 第四十四条。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做好冲尘记录。 第五章粉尘监测制度 第四十五条。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第四十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
13、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矿总工程师、煤业公司。 第四十八条。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 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十条。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五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方式防尘设施的,跟班安监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第五十二条。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第五十三条。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防尘工区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其它单位到防尘工区以旧换新。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一通三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