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 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业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医务科、门诊部、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小时内向医务科电话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四、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医务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五、门诊部每月对医院内的门诊和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