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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改革的10个新看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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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10个新看点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10个新看点 1.督查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是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总体部署,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的标志性文件。舒晓琴表示,今年就文件落实情况,将协调有关部委开展联合督查,重点督查各地源头预防信访问题、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基层基础建设、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2.全面实行网上信访工作模式 舒晓琴强调,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横向抓信访部门与同级职能部门、纵向抓与市县尤其是基层乡镇(街道)的互联互通和深度应用。目前,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已经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联通,还没有联通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实现互联互通。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信访数据实现全部从信访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随时统计、随时调取。 3.群众满意度评价将纳入绩效考核 会议要求,通过建立即时告知短信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等措施,引导和方便群众参加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评价。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结果的跟踪,善于从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回访、督办,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倒逼改进工作。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4.出台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时限,在理解和执行中不能简单化、教条化。舒晓琴说:我们将出台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动高效快捷地解决信访问题。 5.深化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全力抓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措施落地见效,舒晓琴表示,对梳理出来的法定途径清单,信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甄别引导;对导入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要确保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理。 6.依法加强信访秩序维护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信访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今年,还要下大决心对重复访进行重点治理。 7.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会议要求,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实现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规范化、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着力强化初信初访办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将与有关方面研究制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各地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8.对积案开展摸底排查、清仓见底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信访积案普遍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梳理信访积案。在此基础上,尽快拿出务实管用、针对性强的分类化解具体措施和办法,将化解任务逐案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集中力量分层分类予以化解。积案排查情况和化解工作方案3月底以前报国家信访局。 9.推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 各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律师更广泛地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特别是要发挥律师在信访积案化解中的作用。舒晓琴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聘请律师参与国家信访局接访、督查等业务工作的办法。 10.规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责任要求 舒晓琴指出,三跨三分离案件仍然是困扰信访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对此,这类问题被纳入今年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规范性要求,对辖区内、系统内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分级负责、逐案协调化解。中央信访联席办对跨省(区、市)、跨中央系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将加大组织协调和推动化解的力度。 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严肃追责 《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追责 对于未履行职责如何追责。《办法》也予以明确。 对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此外,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悉,《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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