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并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条归档资
2、料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五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分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对归档质量进行超前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九条本地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