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三、公司总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四、公司生产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组长:吴波 组员:ehs部门员工、各事业部安全员 五、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六、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七、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八、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
3、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九、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十、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十一、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表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十 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十三、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采购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等相关处罚措施。 1.对于申报登记制度登记弄虚作假的。 2.私自排放废物,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 3.拒绝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视察,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硬塞的。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5.对相关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司将根据事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