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火工品管理办法2 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7 3、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9 4、火工品检查制度10 5、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2 6、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3 7、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4 8、侯甲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15 9、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17 10、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22 11、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24 12、放炮工工作制度25 13、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30 14、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7 15、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40 第一章火工品管
2、理办法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 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部(室)部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有一通三防部部长(兼)。 办公室电话:5264766 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 一、煤业公司总经理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业公司火工品管
3、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业公司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副总经理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
4、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一通三防部在煤业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全监察部部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
5、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七、生产技术部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矿井生产过程中有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提供依据;参与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节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第三条、火工品到本矿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 具体分工为。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
6、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第四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验收 第五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供应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贮存、保养 第六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八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领退 第九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十条
7、、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十三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
8、,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章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第十七条、火工品领取流程。施工单位开具领取火工品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 第十八条、火工品清退流程。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
9、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 第八章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第十九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章考核 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二十
10、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 (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 (一)无证领取; (二)证件与本人不符。 第二十三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元; (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元; (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元; (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 火工品安全管
11、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
12、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矿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长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带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
13、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重新发放并按价赔偿。 火工品采购申请
14、制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同意购买火工品的批复文件(必须经煤业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二、我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 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我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火工品检查制度 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
15、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五、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火工品实行当班领退制度,火工品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调度室出单共同到火工品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火工品时,安全员、放炮员、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
16、核实火工品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安全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数目,放炮员签字认可。 七、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十不准”: 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2、无计划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火工品不准发放; 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九、火工品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火工品要
17、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火工品行为。 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 十一、火工品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 十二、火工品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十三、火工品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十四、火工品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加以制止。 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 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
18、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作业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各工区工区长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工区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5、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
19、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6、严格执行作业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7、各作业区,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8、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 第一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二条、守库员、火工品保
20、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三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五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六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七条、火工品保管员要
21、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米。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
22、检验; (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盖州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加强涉爆人员培训教育 工作,提高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 2、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本矿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涉
23、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3、人力资源部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计划财务科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 4、吊销涉爆证件的人员要停止工作,参加“三违”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5、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 6、涉爆人员培训期间工资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培训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勤执行矿方考勤有关规定。 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 8、所有在我矿上
24、班的涉爆证件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9、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 10、职工取得相关证件后需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至少5年后方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若中途更换岗位(矿方安排的除外)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11、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主管科室科长有权解聘其特殊工种岗位,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训费用。 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为做好火工品库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国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5、。 一、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特别是发生突发事件,为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特成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 二、潜在事故的分析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受到撞击、震动、高温或人为破坏,就可能发生燃烧、易爆事故。 (2)如在管理中出现漏洞,就可能发生民爆产品丢失被盗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3)火工品库是我矿安全保卫的重点场所,特别是雨季来临之际,如果不能将防汛工作落到实处,将会给火工品带来重大隐患,直接影响到我矿的全面安全生产。 三、危险警报 火工品库内一旦发生紧急情
26、况,立即拉响报警器报警,仓库管理员立即集合所有库区人员,根据事故情节组织抢救伤员,尽可能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矿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四、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爆破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范庆丰 副组长:杜富山 成员:卢学锋、靳乐军、陈育兵、杨青海 1、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培训人员,如灭火常识、抢救伤员、消防器使用; 2、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使用; 3、爆炸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应急处理并立即报领导小组。 (二)成立应急救援小组 队长:王海兵 队员:陈鹏飞、赵一飞、马白亮、王庆锋、郭王飞、郭小杰、李伟、赵伟、杨浩 (三
27、)资源的配置(见附件)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项目部每月对工区综合评比时例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爆破物品管理详细检查。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火势蔓延,截断电源、限制用电。 2、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通知项目部主任、矿长和调度,并电话报项目部主任、矿长办公室及调度室;项目部主任电话:4982361;矿长办公室电话:4982288;调度室电话:498230 6、4982375。 3、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设备、设施及器材,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与此同时: (1)负责组织
28、救护火灾事故而受伤的伤者的责任人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标记,应尽量对事故现场和抢救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至公司安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司安质部电话:2233510 公司传真:03562233510 4、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公司求援,必要时疏散人员。并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受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
29、故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联系电话:4982306 当地政府办公室电话:4980093 火警:119 5、若因火灾、爆炸引起员工伤亡立即启动员工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医院联系,安排车辆送往救治。 医院急救电话:120 6、纠正与完善 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结合现场扑救情况对该预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五)相关记录 1、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2、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 4、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
30、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
31、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2、
3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
33、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8、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放炮工工作制度 一、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二、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四检”制。 三、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经过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
34、炮规程进行放炮。 四、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五、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六、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
35、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
36、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 八、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明炮。 九、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十、放炮前,电气设
37、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检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十一、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 方,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
38、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十二、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十三、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十四、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十五、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检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9、进行放炮。 十六、井下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十七、放炮后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检员亲自撤回,安检员、瓦检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八、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十九、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检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
40、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二 十、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
41、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检员、安检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二十一、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二十二、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
42、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 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
43、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