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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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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1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2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优良,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第二篇:XX省文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XX省文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文化行政执法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文化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太平乡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太平乡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0]3号)有关规定,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华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检查人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调查组的协助下,履行相关职责,依纪依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条乡纪委案件主办人由主管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1、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政策。 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质,执纪严格,能够依纪、依法文明办案。 4、具备正确运用各项政策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有从事三年案件检查工作的办案经验。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制定初核、立案案件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初核案件两个月,立案案件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做和撰写。 5、案件办结后,负责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有关领导和会议研究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6、负责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对当事人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合理安排好陪护人员,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两规"或"两指"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3、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5、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6、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9、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乡纪委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纪委汇报并接受乡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5、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6、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八条对在查办案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办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制度经调查属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主办人的纪律责任并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平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 第四篇:XX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XX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广播影视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广播影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XX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XX省地方税务局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行政违法案件,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为主办人员,其他执法人员为协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协办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不实行固定制,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本制度结合案件特点、执法人员的能力、性别、年龄等因素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主办人员为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对整个案件实施过程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人员为案件的次要责任人,对整个案件实施过程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主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协办人员的意见。协办人员应服从主办人员的各种工作安排。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审核机构审核; (四)对本机关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根据本机关领导和审核机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强制执行事项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其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办理案件时,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单方不能擅自办案,单方擅自办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协办人员提出的意见未被主办人员采纳,因此引起的各种过错,协办人员可免除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前由办理该案件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指定主办人和协办人。 一般程序办理案件和稽查案件在案件立案时由案件立案批准人指定主办人和协办人。 上级有关领导指定主、协办的,根据上级有关领导意见在案件办理前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主、协办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但以下情况例外: 案件办理前,主、协办人员认为人员安排不合适的,经逐级反映后,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调整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有人员调动等特殊原因的。 第十四条主办人、协办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办理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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