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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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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岭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

2、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事件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火灾事故、传染病事故、实验室事故、体育活动事故、校外集体活动事故、校车交通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

3、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

4、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

5、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世纪英才外国语学校二o一四年五月 第三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

6、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

7、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 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

8、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

9、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

10、,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

11、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

12、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超载、无照和非法运车辆营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四篇:黄岭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黄岭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学校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

13、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年终综合考核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年评优资格。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

14、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 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或分管安全的人员)、教导处(或教导主任)、总务处(后勤管理人员)、工会(学校工会小组

15、)、团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

16、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 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

17、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

18、、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

19、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

20、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21、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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