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化运输车辆常识及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
2、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禁止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 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
3、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第二篇:危化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4、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公司界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3.2负责签订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的合同的单位,同时负责审查确认运输或者装卸企业的资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企业档案。 3.3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负责危化品入厂车辆(不包括公司自有和委托)、人员资质审查。 3.4运输部负责公司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委托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审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3.5武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
5、工作,审验提货、送货单后,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3.6物资管理部负责审核提、送货单内容与实际提送货车辆是否相符。 3.7危化品装卸单位在作业前进行相关安全确认,然后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并指定专人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监督。4制度内容4.1资质审查 4.1.1合同签订时审查运输或者装卸企业资质。 4.1.2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应审查车辆运输资质、司机和押运员资格证书。 4.1.3现场装卸前安全确认内容。审查车辆许可运输危化品的类别是否对应,容器是否定期进行检验,车辆(容器)外观、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1.4负责审查运输或装卸企业资质的单位建
6、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装卸企业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车号、准运危化品类别、核载重量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司有关单位。 4.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公司有关单位不得予以装卸车。 4.2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内的管理要求 4.2.1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运行应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4.2.2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火器材,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进入生产区域,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4.2.3在生产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以备检查。 4.3装卸操作的安全管理 4.3.1危
7、化品装卸作业均由我公司相关单位(包括劳务承包商)负责,运输单位司机、押运人员仅负责本车辆(罐)设施操作,不得操作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从事装卸作业。 4.3.2装卸作业现场必须指定专门的装卸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装卸,按照有关危化品仓储和装卸作业规范及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现场车辆检查、消除静电、现场监控、隔离防护、规范操作、检测检验、个人防护等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4.3.3装卸作业完毕,必须与运输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3.4装卸车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对装卸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包括消防的“四懂、四会”等知识的定期培训。2
8、)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专业扳手。 3)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 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6)厂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
9、门领导。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8)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0)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11)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和各种氧化剂不得在地面滚动。12)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
10、车辆。 1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14)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要按照现场人员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不得进入其他的区域。 4.3.5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1)接收人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
11、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
12、碰撞、跌落。 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3.6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1)各装卸现场应在装卸区域外划出固定区域,在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区域前,由现场管理人员(或装卸操作人员)在此区域内对运输方的车辆及人员提前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内项目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达到入厂安全消防要求的方可准其进
13、入装卸区域。检查项目包括: 1、车辆运输类别、车辆油水电系统、年检日期。 2、运输车辆“三证”情况。 3、运输车辆车身及驾驶室内有无杂物;车况及危险运输车辆标志是否完好;是否有导静电设施;是否有防火帽;是否有车载防爆操作工具及车载灭火器等安全附属设施。 4、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的工作服穿戴是否符合防静电要求、是否携带火种、是否服从指挥、有无异常表现。 5、现场管理操作人员须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所有的静密封点进行检查确认(包括罐口密封圈等所有连接处);槽罐内外部防腐及清洁检查;呼吸阀、放料阀是否良好;罐上是否有静电接地片。 6、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确认的其他事项。 2)运输车辆进
14、入装卸区域后,各单位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危险品运输车辆装卸过程检查表进行装卸前、装卸中及装卸后各环节的检查、监控及操作,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签字确认。检查项目包括: 1、对运输车辆确认装载物取样分析是否符合要求;确认车辆上一次装载物料与欲装载物料是否符合。 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确认车辆停靠正确位置;安放阻行眼木,固定车位;司机及押运员已关闭发动机、关闭汽车总电源、槽车钥匙已交给现场指定人员、手动刹车已固定;静电导除器已接好;检查流量计并记录初始数据;
15、对装卸产品取样并取得分析报告;检查安全吊绳是否完好,安排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到指定区域隔离和待命; 3、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进行装卸前管路的首次连接以及装卸完毕后连接管的拆卸。在装卸操作中,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连接软管、相关管道、阀门等有无泄漏随时监测;装卸过程中,注意观察流量计数量变化和槽罐液位;确保非相关人员在装车区域以外;注意观察司机所处的位置和个人防护的穿戴符合公司要求;注意观察周围没有影响装车操作正常进行的因素;静电导除器的连接指示灯要保持常“亮”;装车量或卸车量达到设定值时,及时停泵。 4、装卸后确认装卸车上阀门已关闭;装卸管线阀门已关闭;装卸液体时连接软管
16、内液体已排出;静电导除器已收起;装卸数量双方已确认;装卸车辆的液位及压力正常;储罐的液位、压力正常;装卸车辆是否按要求铅封;阻行眼木是否已撤离。 5、现场操作人员应对装卸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充装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4车辆荷载的监督管理 4.4.1危化品产品装车单位应按照装车单的要求装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的荷载。 4.4.2计控部负责对先装车后称重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进行监督检查,不能给超重车辆出具磅单。 4.4.3危化品装卸单位要加强对装卸数量的计量监控,加强对人员、车辆的严格检查,杜绝称
17、重过程的作弊行为。5其它规定 5.1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定期检查和整改建(构)筑物、接卸装置、附属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2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装卸作业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特别是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适应各种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应急需要。6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起草,由安环部解释。 第三篇: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8、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
19、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
20、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四篇: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告知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告知书 司机 朋友: 您好。随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政府部门的检查也越发频繁,合法合规成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最起码的要求,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运输安全”中对危险
21、化学品运输进行相关规定: 1、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3、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2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您的安全,请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感谢您的配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0日 第五篇: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
23、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24、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 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25、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
26、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
27、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28、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
29、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
30、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
31、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
32、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33、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
34、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
35、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36、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
37、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
38、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
39、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
40、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
41、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42、,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3、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28页 共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