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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及补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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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及补助制度 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本着最大限度照顾棚户区内困难群众的精神,根据《*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棚户区改造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牵头,成立由区公安、民政、残联、房管、卫生、监察等部门和辖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认定与补偿工作。 二、认定的原则及标准 (一)特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特困户的认定工作及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仅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三)特困户的认定条件。 1、特困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2)没有住房或每户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无偿分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的住房补贴政策; 2、特困户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之一: (1)只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卫生部门规定的“十种大病”之一,且无力支付治疗费的; (3)家庭成员中有人存在身体残疾或智力残障,且无劳动能力的;131132 (4)孤独人员家庭; (5)以低保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供养一名以上大学生就学的家庭; (6)民政部门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认定特困户需由本人向辖区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低保证; 2、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 4、住房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辖区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经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的特困户,报区棚改办复审,由区棚改办组织特困户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调查核实。 (六)经区棚改办复审合格的特困户名单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棚改办签发特困户认定书,并据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对特困户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凡每符合一项特困户特殊条件的另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可累加),每户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过本办法补助的困难群众仍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区政府将提供安置房由其居住,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拆迁补偿款存入政府拆迁专户,区政府一年内免收房租,第二至第五年房租按廉租房房租收取,住户5年之内可以随时补足差价,按原价格购买安置房;对5年期满仍无力购买的,区政府按市场价减半收取租金。 (三)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的拆迁困难户,可优先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予以安置。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且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将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转为商品房,并办理产权手续。 (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扩大物业管理经营性用房面积的办法,增加后期物业管理的经营性收入,重点用于补助特困群众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物业管理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同时,减免特困户的物业管理费。 四、工作要求 在特困户认定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惩罚措施 对于采用虚假手段申报特困户的住户,一经发现,将取消特困户资格待遇。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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