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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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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企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则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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