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杨帆 不久前,一位读者反映。他是一名大学教师,两年前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经医疗诊断伤残五级。他向所在大学申请工伤,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他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却以事业单位职工为由不予受理。该读者称,这次不幸遭遇不仅给身体带来了重大伤害,而且心里也感到了绝望,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明确,导致他投诉无门,至今仍不得不继续在艰难的上访、申诉。稍微留意不难发现,近来媒体对事业单位工伤问题的报道、讨论也日渐增多。 诚然,跟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相比,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的确滞后、模糊、零散了很多。自96年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全面铺开,加上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
2、条例,各地也都纷纷制定、修改了相关工伤配套文件,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已日趋完备。而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规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此局面下,容易导致有关部门的处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也不好操作。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因此,笔者在此试归纳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伤处理
3、的规定,除供读者参考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以完善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也称“公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审核、评定。由于此类纠纷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在法律调整上有的尚无明确的依据,加上目前一些地方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已经进行了改革,因此实际处理起来并不一致,下面分别作简单介绍。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了适应一些规定不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的需要,出台了一些机关
4、、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政策。例如,XX市1999年制定了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规定了XX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经费由财政核拨补助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计提管理费用)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海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执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面实行社会工伤保险。XX市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印发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规定XX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
5、员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相关规定。以上地区通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时参照企业工伤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工伤保险基金作为支撑,既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同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 二、没有实行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比较复杂,因为处于不同系统、不同部门,其处理程序、依据及结果也不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6、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文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
7、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
8、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6、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粗浅认识,请不吝赐教。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这一特殊法律关系,将有利于解决我们在工作碰到的实际问题,也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完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提供借鉴。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