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具体对委属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委属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一次专门的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直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条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委属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依据党组制定的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委属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有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出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情况要做专门记录。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