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煤炭工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三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更换。 第六条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本科室开具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第七条对使用单位职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
2、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单位反馈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本单位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第九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综合办公室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向物资采购单位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第十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采购的防护用品,满足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库管员方可按照验收合格单对账入库。 第十二条库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审批人员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安全监察科要监督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参建单位根据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必须按标准给本单位职工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