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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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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

2、的法规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3、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

4、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

5、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619999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6、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丽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丽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最佳办事环境创建活动,依据中央、省、市、区关于政府公开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局政府公开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本机关的

7、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包括: 1、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及局领导分工等情况; 2、国家、省、丽江市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等; 3、全市教育发展战略、中长

8、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4、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标准和程序、监测服务项目及收费; 5、教育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6、教育机构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教育部门各类奖项的初审及评定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向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3.机关人事任免、干部管理、年度考核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

9、政府信息,在本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 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其中有关教育机构信息、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教育发展策略及规划等,应在教育局网站等载体上予以长期保留。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

10、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

11、、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

12、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5121296;二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责成责任科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

13、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亳州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亳州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

14、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部门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 -1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

15、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16、;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3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7日内报送,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5- 第四篇:XX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XX市

17、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项

18、、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XX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

20、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

21、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2、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

23、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4、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附件5: XX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

25、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

26、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

27、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应当向社会公开

28、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以上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

29、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 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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