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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规章制度(总)
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株高速公路”养护员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保证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科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护科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考勤、请假管理
第四条作息时间。上午至下午(含中午工作餐时间1小时)。
第五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六条考勤
(一)员工考勤表。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考勤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表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各部门每日填表。
(二)考勤月度。每月8日至次月7日为一个考勤月度,各部门考勤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每月8日交办公室汇总并作为当月出勤依据。
(三)考勤档案。办公室负责建立员工个人的考勤档案。考勤资料是员工调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考勤单位及日薪计算。半天为最小考勤单位。日薪=本人月应发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第七条请假(休假)的审批
(一)员工请假,一律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1天(含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员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须经直接上级口头同意,并及时通知办公室;休假完毕须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凡未按以上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可视为旷工处理。
(四)假期结束,员工在上班的第一天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三章类别定义及管理
第八条迟到或早退
指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工作时间到岗或提前离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不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论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4次及以上,按旷工2天处理。
第九条旷工
(一)以下情况以旷工论:
1、工作时间内无故不到岗者;
2、请假未经核准而擅自离岗者;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二)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双倍扣发日薪。
2、旷工累计达3日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若当年年休假已休,则取消下一年年休假;取消下一次工资晋升资格。
3、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者,公司对其进行除名(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所含节假日和休息日除外)。
4、试用期员工旷工,公司有权立即结束试用。
第十条病假
(一)病休2天以上(含2天)的应提供实际住所附近的社区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三)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公司员工因工伤休病假,其休假条件、标准、假期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五)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事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资;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取消下一次工资晋升资格;
(三)公司原则上不批准连续30天及以上事假,若员工自行离岗,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以5天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5天。
(三)按照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年休假为15天;
累计工作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次月起按规定时间休假。
(四)年休假当年有效,未休完假期不能累计到下年度。员工可一次性或分期(原则上不超过2期)安排休假。
(五)年休假可充当年病事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旷工累计达3日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由公司安排脱产学习、培训或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
(八)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公司有权对员工具体休假时间作出调整和统一安排。因工作原因无法批准员工当年休完年休假的,未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休假规定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株高速公路”养护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养护科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员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奖励:
(一)一贯遵纪守法,业务熟悉,工作积极,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为公司做出显著贡献者;
(二)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效益的建设性意见的提议者;
(三)维护公司利益、信誉,抵制歪风邪气,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形象成绩显著者;
(四)做好人好事或见义勇为,得到政府嘉奖或媒介广泛赞誉者;
(五)在公司或上级组织的业务、文化、技能考试考核中成绩优秀、取得名次,或因工作出色,得到上级嘉奖者;
(六)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了损害,在非常情况下有特殊贡献者;
(七)宣传公司工作成就或员工好人好事,被市、省(部)和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的以及其他公司认定可奖励情况。
第四条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特别加薪、授予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等,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五条各被奖励人员,由部门提名并呈报先进材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资料并提出奖励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处罚
第六条对于员工有下列第
(一)至
(八)行为之一者,经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不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和除名。有下列第
(九)至
(十七)行为之一者,每次扣款300-500元。有下列第
(十八)至
(二十五)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每次扣款500-800元。
(一)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懈怠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态度恶劣,对公司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失者;
(五)泄露公司经济、技术、文档、人事机密,造成严重影响者;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者;
(七)因个人行为不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其他对公司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
(九)对上级批示或有限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十)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或打架斗殴者;
(十一)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二)因汹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十三)工作不负责,浪费工作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十四)未经许可擅自替他人代班者;
(十五)一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或旷工1日者;
(十六)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资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十七)有其他违规行为者。
(十八)擅离职守,使公司利益、形象蒙受损失者;
(十九)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二十)懈怠工作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十一)不服从上级合理指示,屡劝不听者;
(二十二)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情节严重者;
(二十三)一月内迟到、早退达4次或累计旷工2日者;
(二十四)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设备,非经使用者或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若造成损害同时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五)有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对员工的各种行政处分分为:口头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经济处罚分为:扣发绩效工资、降薪。
第八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进行。
第九条对员工的各种处罚,由各部门提出并呈报相关材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章辞退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直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离职守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为谋私利,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三)车辆、办公设备非经使用人同意而擅自操作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行骗,使公司名誉蒙受严重损害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分者;
(七)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中累积旷工15日者;
(八)一年之内受记过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
(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吸食毒品者。
第十一条给予员工辞退处分,须经总经理提出,事先报告工会并听取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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