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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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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制度》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义务兵自部队签发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之日起45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部门确定的安置去向、时限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 一、档案接收 1、退役士兵档案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役时限内,由各部队军(警)务部门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送达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安置机构,安置部门不受理个人自带的档案。 二、接收范围 1、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工作在中直驻呼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实行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条管”驻呼单位的;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且在XX省军区或武装警察部队司、政、后、装机关工作的,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2、转业士官的接收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接收计划,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定档案,确定安置去向,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数接收安置。 三、报到程序 1、退役士兵依据安置部门公布的接收档案名单,领取《安置退役士兵审批表》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所填项目务必真实,且与应征公民登记表相符。 1 2、持退役证到人民武装部登记预备役(女兵、伤残军人除外)。 3、退役士兵本人携带《安置退役士兵审批表》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预备役登记卡》、部队签发的行政介绍信、退役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安置证、入伍通知书以及安置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转业士官报到需携带部队签发的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退役证和自治区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还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要求随父母安置的,需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父母双方工作调动函、现工作单位证明、户口簿、本人原籍户口证明、入伍地安置部门介绍信和人民武装部证明,经审验符合后方可登记报到。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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