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18974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8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一、司法行政人员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二、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况需要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四、执法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证、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六、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定、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复制重要书证。 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专门部门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九、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提交公安部门按妨碍公务处理。 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页 共2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