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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行政复议规章制度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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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5篇范文 第一篇: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 1、对缴纳排污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

2、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除外。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

3、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

4、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八)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

5、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篇: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

6、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

7、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

8、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

9、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

10、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第三篇: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发布日期】 2008-12-30【生效日期】 2008-12-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11、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

12、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13、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15、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16、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

17、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

18、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

19、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

20、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

21、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2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

23、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所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24、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现场勘验、鉴定及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

25、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后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26、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环境

27、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

28、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29、 决定停止执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申请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三十二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0、进行审查,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

31、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

32、问题,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按时间顺序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下级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

33、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除注明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的,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保存有关

34、送达证明。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制度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水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明确办案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XX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

35、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系统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水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本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水政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五条水政法规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水政法

36、规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复议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案条件,对表述不清或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字迹不清等应进行核实。 (一)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建议不予立案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的复议机关;对当即可以确定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主管局长审批,及时立案。 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无书写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

37、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及联系电话等。 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办案人员应审核其委托书和委托事项,如手续不健全,应告知其补全。 第七条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应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有第三人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收到案卷后7日内通知 第三人参加复议。如第三人有复议要求或提出相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告知其在7日内提交。 第八条被申请人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一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依法组织

38、听证。 第十条水政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复议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申请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当面复核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对原卷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证据复核,应围绕争议焦点重点审查证据来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其可靠程度; (四)对复议申请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复议要求,办案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实并做出回答,对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反证,应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辩、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 的,办案人员应责成申请人写

39、出撤回申请书,并制作笔录,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7日内开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接到被申请人的答辩后应于30日内对案件办理完结,如案件复杂或复核量大,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第十四条办理完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水政法规处对无异议的案件,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则由办案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员写出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0、并对案件卷宗归档。 第十八条重大、疑难、案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按多数人意见作出。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国外行政复议制度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

41、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42、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

43、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

44、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关可以进行调查。如英国行政裁判所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全部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显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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