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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党务公开规章制度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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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党务公开制度六篇 【篇一】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按照真实透明、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原则,结合林业局党建实际,制定如下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的向群众公开。包括: 1、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目标的进展或完成情况。 3、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如“三会一课”、党员发展公示、党员学习教育、党费收缴使用等情况。 4、党支部作出的决策和决定等重要事项,党内表决或民主讨论的情况,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情况,各类创建活动情况。 5、党支部成员联系党员群众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群众和党员所反映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处理反馈情况。 6、各类先进推荐、评比表彰或违纪处理等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专栏、电子邮件、网站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要在党务公开栏、网站上公开。 (四)监督与考核 将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公开公示,及时了解党员群众的反映,为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篇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党务公开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审核把关制度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三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四条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并提出公开的范围、形式、载体、时限等相关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提出公开的具体要求,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六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意见,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并负责做好材料的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党务公开内容发现失实的,必须立即更正,并作出说明。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党务信息,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组织应在作出公开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监督员制度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员、群众代表等。 第十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他们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xx条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各级党组织对适合通过网络公开的内容,应统一在XX县区党务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一)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二)满意度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情况与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相挂钩。 第五章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xx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资料归档制度 第三十条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材料及领导签批的《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制度、资料等。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会议材料、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原件、领导签批意见的原件、整改措施及反馈意见的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的内容资料进行公开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以及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未按规定处理和反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责任人、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xx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 为加强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党组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系统本单位重要决策及完成情况;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思想建设情况:机关党总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情况,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及总结,精神文明创建情况,重要典型宣传报道情况; 3.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调整及换届情况,党组织职责履行情况,机关党总支、各支部换届选举情况,党员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党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党员发展管理情况,党员党性分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代表推选情况,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及分工情况,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执行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X65380;组织建设X65380;作风建设X65380;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X65380;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5.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执行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情况,干部考核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落实情况。 6.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情况,办理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事项落实情况,党员群众来信来访落实情况,困难党员群众帮扶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实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8.经费收支及“三公”消费情况。 二、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按照党务公开的内容要求,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应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经办党组批准同意后进行公示; 3.收集反馈。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公开的方式 1.设置公开栏。张家界三农网上设立的“政务公开”栏目,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政务)事项; 2.会议、文件。召开党员和群众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意见征求会等,以会议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印发党内文件、简报等,以文字载体公开; 3.新闻媒体。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涉及范围广、时限性强、需向社会告知的事项进行公开。 四、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坚持早公开和公开时间尽量长的原则。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如政策制度、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如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如党组织活动、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如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对于重大或复杂性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进行公开。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让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主要有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三种类型。 (一)固定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设置和党支部、各党小组党员基本情况; 2.党支部委员会人员构成、工作分工、主要职责; 3.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学习计划等情况。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 1.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2.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 3.党员发展情况; 4.党费收缴情况; 5.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开展情况。 (三)随时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情况:主要公开党支部出台的有关文件,局党组负责人的重要讲话,党员和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2.党支部改选情况,党支部组成人员情况; 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主要公开荣誉名称、初定名单和最后确定名单; 4.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排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5.对党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6.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党务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以文件、党内传达为主,局网站公开为辅,由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三、党务公开的责任 支部书记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党务公开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党务公开的监督 (一)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全程监督。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督促党支部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党务内容;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义务: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党支部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及时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如实登记,归档备查。 【篇五】 一、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1、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2、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4、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5、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6、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7、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8、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四、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五、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六、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七、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支委会审核批准。 八、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十、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十一、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篇六】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我镇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如下: 1.党委和党总支、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干部竞聘上岗、奖惩情况等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份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公开的时间,根据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党务公开公示栏为主。具体工作中,从实际效果出发,区别不同内容,选择党内会议、谈话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为主,凡是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稳定,都要向群众公开。 1.党委、政府的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2.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上级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4.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5.各类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程序; 6.党风廉政建设、违法违纪事件查处结果;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审批及发放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生育证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查处结果; 8.各村宅基地建房面积审批及收费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9.财务收支情况; 10.救灾、救济、扶贫的物资和资金分配; 11.基层站所应公开的事项以及具有执收、执罚权力部门的收费标准、罚款标准; 12.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政务项目。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形式实行静态与动态公开,对内与对外公开相结合。 1.政务公示栏公开; 2.镇政府大院内张榜公开; 3.召开镇级会议公开; 同一个公开项目,可以采取以上其中一种形式或者多种形式并用的方法公开。公开栏处设“政务公开意见箱”,收集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 1.事前事后即时公开; 2.按月、按季、按年度定期公开。根据所公开项目的不同特点决定公开时间,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政务公开的具体办法 1.事务公开 (1)党委、政府的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由党政办负责公开。要做到年初有年度工作目标公开、阶段有进展情况公开、年末有落实完成结果公开。 (2)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镇社会资源公共管理中心和经济发展办负责公开。要做到招标前条件公开、投标后结果公开,开工后进度、竣工情况公开。 (3)各类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由党政办和有关站所负责公开。要做到参评的条件和要求事前公开、评选的结果事后公开。 (4)党风廉政建设、违法违纪事实查处结果由纪委和依照规定公开。 (5)计划生育指标、办理准生证,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结果,由计生办负责公开。要做到计划生育指标下达、准生证办理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有结果时及时公布。 (6)各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及收费情况,征用土地及费用发放情况,由镇经济发展办、国土资源所负责公开。要做到建房户人均用地面积、土地分类及收费标准在进行审批前公开,审批情况、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在事后及时公开。 (7)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务项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由有关单位或相关站所负责公开。要做到按要求及时公开。 2.财务公开 (1)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由财政所负责公开。每年度公开一次,并在每年的年初同时公开年度的预算和上年度执行情况。 (2)上级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由有关使用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要对各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用经费的数额及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采取单列专项公开的办法。 (3)救灾、救济、扶贫的物质和资金分配情况,由社会事务办负责公开。做到救济条件、标准、救济对象、救济物的数量、发放情况及时公开,一般采取一事一公开的办法。 (4)具有执收、执罚权力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及执行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公开。要按物价局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罚款标准及时公开。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将收入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5)其它。 三、推行村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情况; 5.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镇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形式 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四)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委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镇纪委监察室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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