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局排污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环境保护力度,规范排污费资金的管理,加快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本市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取消各级环保贷款基金后所回笼的资金和排污费历年结余等)管理,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县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污染防
2、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区、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区、县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区县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环保技术审查以及环保模范区域创建活动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
3、院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经可行性论证,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等。 第六条(项目审批) 市、区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提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
4、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 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结果以及财力状况,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并编入下一年度的环保部门预算。 第七条(资金下达)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八条(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九条(项目验收)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5、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受理项目申请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条(使用监督) 市和区县审计、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由环保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止项目拨款或贴息。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的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 各区、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上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 各区、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