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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以案释法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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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 检察官以案释法申请书 申请人:宋福君(王双入辩护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31072821。 2016年3月27日,申请人用ems1093354340119号邮政特快专递向XX县区公安局邮寄了《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关于田家庄乡试炮营村王xx与孙xx互相串通侵占村集体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举报》和法律依据,你院签收后,控申科赵x将举报材料用ems1092080481019号特快专递转交“XX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经查,XX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与4月8日签收。 就《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你院做出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决定不予立案审查。为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其通知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申请检察官对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以案释法,并就你院出具的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进行说理工作: 一、王双入案侦查卷224页《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与XX县区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证明:所谓被害人王xx涉嫌侵占集体利益犯罪,属于违法经营,王双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继续羁押已经没有必要 王双入破坏生产经营案卷宗第224页的《试炮营村委会与XX县区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二条证明“必须保证股民每年每亩分得小麦400斤、玉米200斤、分红数140元。”小麦和玉米按照每斤1元计算,每年每亩收益840元。 而《试炮营村委会与XX县区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三条证明“村集体土地59.5亩,承包金每年每亩200元。”村委会比村民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村委会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59.5亩5年共少收入190400元。 王xx实际承包村集体土地约120亩,在王双入等村民上访举报后才补签的该59.5亩承包合同,少了60.5亩土地,5年共少收 -12-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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