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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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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开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七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八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二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五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十六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七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十八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十九条、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十六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第十八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XX市金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 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 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 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 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 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 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 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 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 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 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 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 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 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 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 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 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 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 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XX市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第三篇: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我公司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第三十条、我公司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第三十二条、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第三十三条、我公司派遣的员工,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五条、在工作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派遣公司制度牌“四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我公司临时用工管理,理顺用工渠道,根据上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各单位使用的劳动统计外的临时性农民工、待业人员、退休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批,来自农村的建筑、劳务等企业人员。 三、临时用工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单位招用临时用工应有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手续,严禁换人或私自转包工程任务或劳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有禁忌作业要求的人员从事禁忌范围的作业。临时用工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确属需要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 五、用工单位(指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应在加强劳动管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妥善安排本单位人员、提高企业素质的前提下招用临时工,且必须是工程需要的生产岗位,其使用范围应符合劳动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六、务工人员须持有“三证”(居住地外出务工证明、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1寸照片2张,由用工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管理卡,签定劳动合同。 七、用工单位招用临时用工须先列出用工计划,填报“用工申请表”报劳资(人事)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须持“用工申请表”和“用工登记表”(花名册)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操作证或上岗证,并到安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八、用工单位应加强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对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劳动纪律、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手续。 九、各用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用工安全教育工作及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应记录存档,未经安全教育的一律不准上岗工作,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十、用工单位必须做好临时用工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明确安全责任。在承担单项施工、搬运等任务时需要落实“一工程一措施”的做法,认真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务工人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工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务工人员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措施。十 二、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消防等各种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用工单位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教育。十 三、务工人员严禁在宿舍、工地区域内参与赌赙、看黄色书籍、录像,不得酗酒闹事和打架斗殴,不准损害公共财物和偷盗共有或他人私有财物,违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辞退,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及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劳务人员管理规定 1、所有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所录用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18—50周岁,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偷拿工地财物现象; 4、严禁劳务人员酗酒闹事、赌博、嫖娼、偷盗,违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凡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患有妨碍工作疾病者,决不允许参加现场施工操作; 6、严禁工作时间内穿拖鞋,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 7、严禁在油库、禁烟区域内抽烟、使用明火,违者将予重罚; 8、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统一着装; 9、外来劳务人员录用前须具备三级证明(即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证明); 10、劳务人员录用后必须在十天内与项目部签定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上附身份证复印件。 安全制度 1、所有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所录用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18-50周岁,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偷拿工地财物现象; 4、严禁劳务人员酗酒闹事、赌博、嫖娼、偷盗,违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凡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患有妨碍工作疾病者,决不允许参加现场施工操作; 6.严禁工作时间内穿拖鞋,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 7.严禁在油库、禁烟区域内抽烟、使用明火,违者将予重罚; 8.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岗上证,按规定统一着装; 9.外来劳务人员录用前须具备三级证明(即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证明); 10.劳务人员录用后必须在十天内与项目部签定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上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遗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 或者罹惠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 续或者职业病诊断、监定手续。《劳务派道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 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遗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 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遺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 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遭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 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遭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 的义务。根规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新、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 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遗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诊断、监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 业病诊、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而劳动 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相关的材科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本条如此规定,理顺了各方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效率。 二、《暂行规定》确定劳务派道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国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遭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 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通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沉遭单位主张工伤 补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请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到位,保障劳务派遗工的人身权益不但将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员工手册 本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劳务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九条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下属外部派遣人员。 2、本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3、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6、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7、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9、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10、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11、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2、员工因身体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3、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4、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 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具体规则与办法参考公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与员工手册 5、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员工白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6、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7、公司人力资源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 派遣劳务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细则 为加强对派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原《大港油田集团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共物业管理公司从事清洁岗、操作手岗位工作的派遣劳务人员。 3、管理形式 派遣劳务人员上岗期间,由各基层队站对其进行日常劳动管理。 4、劳动纪律 4.1必须由本人上岗,不得他人顶岗、替岗; 4.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听从指挥; 4.3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统一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4.4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工作; 4.5有事必须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造成生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5、应聘年限 男:20周岁至58周岁;女:20周岁至48周岁身体健康良好。 6、工作时间 6.1派遣劳务人员上岗期间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5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具体时间为: 6.1.1清洁岗工作时间:中午11:00--14:00下午5:00--7:00环境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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