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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相关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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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相关制度 一、审批原则 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村民住宅,加快中心村建设,原则上停止审批原地翻、扩、新建村民住宅,按统一规划进中心村集中建新型房。 二、审批标准 村民建房住房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一户只能一处宅基地,而且必须是本地区常住农民户口等。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必须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 2、村民填好申请表交村委审核后,按比例绘出建房户的原房占地,宅基地范围及拟建房位置,并绘出宅基地范围示意图,盖章后交镇土地所。 3、镇土地所集中各村上报的建房申请表和平面示意图草图,经过初审后定期交镇联合办公审核。 4、镇联合办公审核通过后,交村张榜公布,无反映,由镇土地所代镇政府汇总发文上报区房地局。 5、接到区房地局核发的缴款通知单后,交全应交的税费。由区房地局代区府下发村民建房用地批文。 6、镇土地所接到区府批文后,为建房户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批准的用地面积,先拆后建,老宅基地垦复还耕,并到现场敲桩定位,出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执照。 7、建房户排好地基基础后。由镇、村民房专管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包括旧房拆除情况)。镇会同村民房专管员,按开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执照的要求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四、收费标准 接到区房地局核发的缴款通知单后,耕地面积每户收原有宅基地总面积扩大宅基地每平方收耕地占用税叁元,收垦复基金柒元伍角。非耕地收扩大宅基地每平方柒元伍角,上缴后税费一律不退。 五、工作时限 每季度第一周由各村委上报,镇土地管理所在一个月内初审并报区局审批。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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