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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16938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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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县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县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避免数出多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XX市统计管理条例、XX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县级国家机关、县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的驻足机构、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XX市驻足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第三条县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县范围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

2、的统计业务。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 第四条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 第五条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方案,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制订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订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县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部门拟订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县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

3、辖系统的,报县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统计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第八条部门向县统计局申报统计调查项目,须填写XX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

4、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九条部门在收到县统计局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XX县区统计局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备案)的部门统计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和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到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

5、案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批准机关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不得继续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部门统计资料报送 第十三条部门应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一)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二)执行国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三)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财务核算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

6、本费用表和其他报表,以及有关的文字说明; (四)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 (五)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灾情或不可预料事件)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 (六)重要的统计分析报告、XX县区统计年鉴、XX县区统计公报所需要的统计数据,编印成册的年度(月、季度)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部门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资料,以市统计局拟定的XX市部门(行业)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目录的具体要求为准。党政决策者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县统计局临时要求报送。 第四章部门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

7、、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 第十六条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由各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提供和发布部门、行业内部调查取得的专业性统计数据,须经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并由统计机构负责提供与组织发布,部门内部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县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县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县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部门统计数据与县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与县统计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统计局备案。 (四)反映全县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部门开展全县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使用的统计数据,须报县统计局审核、备案。 (六)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七条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十八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在县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

9、加快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部门统计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统计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县部门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县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研究确定全县部门统计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县统计局按季度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通过我县党政信息网(统计之窗)进行公布。根据部门统计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取缔重复调查项目和非法报表,清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县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任务,健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为部门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拟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县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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