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完善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及时制止统计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发生,根据xx省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统计局对本局内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本制度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本局依照法定职权以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方案等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违背法律、法规问题。 三、本制度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受本局委托独立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实行统计
2、行政管理或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依法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针对特定的人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单方行为进行检查。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包括: 1.检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 2.对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统计部门工作人员的普法学习,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六、统计执法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统计检查员进行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统计行政执法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统计检查证,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七、主管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执法检查科工作人员作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负责监督本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的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