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XX县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
2、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 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
3、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证明材料第八条必备材料。(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
4、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公安户口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26日印发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