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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责任问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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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第十二条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 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第十二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十九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企管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总经理办公室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问责管理制度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进而避免公司人身、财产、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主管级人员,主管级人员是指公司各部门正副职主管。 3、定义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是指公司各级主管级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其所管理的部门或项目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或给公司造成了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公司对各级主管级人员实施问责,要求各级主管级人员对相关事故进行解释、剖析,就其个人在其工作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问题向公司做出说明,公司依据做出相应的处理。 4、职责 4.1被问责人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解释、剖析,申辩、抗诉的权利与责任; 4.2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依据问责制度对被问责人进行决策与处理; 5、问责与奖罚原则: 5.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等原则; 5.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5.3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5.4问责与改进、奖惩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问责的范围 6.1主管级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其所管理的部门或项目出现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之一的,给公司及员工造成了人身、财产经济的损失,公司对主管级人员追究其责任: 6.1.1发生人员伤亡、重度工伤以上的事故; 6.1.2发生了重大设备损坏的事故; 6.1.3发生了重大火灾、爆炸的事故; 6.1.4发生重大的失盗的事故; 6.1.5发生了重大生产、工程操作失误的事故; 6.2各级主管级人员由于疏于管理、审批不认真、监督不到位、制度不执行等失职,所属部门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对主管级人员追究其责任: 6.2.1虚开、冒领、盗窃公司款物的; 6.2.2恶意透支、挪用公司资金的; 6.2.3窃取公司贵重财物的; 6.2.4索取、收受供应商、基建商及其他业务客户好处; 6.2.5出卖、倒卖、私下赠送、披露公司技术资料、重要商业信息的; 6.3各级主管级人员由于疏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等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其所管理的部门或项目的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司对主管级人员追究其责任。 7、问责程序 7.1质量安全事故已发生,经济违法违规事件已构成事实,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对被问责任人进行问责; 7.2对问责事故的处理,问责部门应对被问责事件及被问责人的责任承担进行评估认定后,形成处罚建议报领导小组决策及处理; 7.3对被问责人,公司应给予被问责人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7.4被问责事件为一般事故,分管领导有处理的权限,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小组会签形成处理意见; 7.5公司所有问责事件处理都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对被问责事件处理有最终决策权。 8、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 8.1公司工程或公司内发生人员工伤、质量事故、设备损坏、失盗、生产、工程操作失误等事故,或发生了违纪的经济事件,但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以内的,划归为一般责任事故; 8.2公司工程或公司内发生重大的人员工伤、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爆炸、重大的失盗的事故或构成立案的经济案件,给公司成了20-50万元不能挽回的经济损失,划归为重大责任事故; 8.3公司工程或公司内生重大的人员伤亡、重大火灾、爆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的刑事经济案件,给公司造成了50-100万元不能挽回的经济损失,划归为特别重大 的责任事故。 9、问责的形式及处罚办法 9.1对于被问责人的责任追究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以下处理方式,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部门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9.1.1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此方式适用于一般责任事故; 9.1.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此方式适用于一般责任事故; 9.1.3留职察看,此方式适用于重大责任事故; 9.1.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此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9.1.5责令辞职,此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9.2对于被问责人的经济处罚方式: 9.2.1对被问责人并处罚金100-500元,此方式适用于一般责任事故; 9.2.2对被问责人并处罚金1000-2000元(年终奖中扣除),此方式适用于重大责任事故; 9.2.3对被问责人并处罚金2000-5000元(年终奖中扣除),此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附件 13、问责审批表 问责审批表 调查日期:年月日 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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