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xxx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严格监管,纠正偏差;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三诫勉”,通报批评,岗位处理,纪律处分。 1、“三诫免”。即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由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书面检查、督导改正错误等。 2、通报批评。即通过
2、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等形式在委内部进行批评。 3、岗位处置。即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停职检查或岗位调整的处理。 4、纪律处分。即涉及违纪违法的,将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