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晋升和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行政奖惩标准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度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楚岳实业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管理要求
(一)奖励分为四大类
1、嘉奖
2、记小功
3、记大功
4、特别奖励
1.1嘉奖: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给予嘉奖(奖励30元每次):
1.1.1拾金或拾物不昧;
1.1.2工作认真负责,有具体事迹者;
1.1.3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1.1.4其他未全公司员工表率之突出者。
2.1记小功: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小功(奖励50元每次):
2.2.1节约原物料或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2.2.2遇意外事故或灾害,用于负责,处理事情得当减小公司损失者;
2.2.3检举严重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2.2.4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改进经上级采纳实行,有显著成效者;
2.2.5生产效率评比成绩突出者;
2.2.6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3.1记大功: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奖励100元每次):
3.3.1防患或消减重大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或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3.3.2为公司争得荣誉且影响较大者;
3.3.3为公司节约较大开支或采用科学办法,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做出特别贡献者;
4.1特别奖励:下列事迹经总经理核准可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额度一般为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由总经理决定:
4.4.1在工衣改善方面及成本控制上确有重大突破,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4.4.2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积极建议,且确实能改善管理提高效率者;
4.4.3在工作过程中,后工序人员经检查发现前工序问题,主动及时提报处理,避免了材料损耗、重大异常、客诉或退货的发生的;
4.4.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或者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4.4.5工作业绩突出,长期表现优异者。
(二)惩罚的种类有四种
1、警告
2、记小过
3、记大过
4、开除
1.1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给予警告:
1.1.1以下事迹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或书面检讨:
1.1.1.1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谈笑,妨碍他人工作;
1.1.1.2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拖拉,经多次劝告无明显改善;
1.1.1.3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2.以下警告给予责任人10元罚款:
1.1.2.1例会、报告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1.1.2.2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含帽子、衣、领带、裤、裙子、腰带、袜子、鞋等)及佩戴胸牌(含胸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规定等行为)者;
1.1.2.3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例如:因个人过失导致会议室、厕所、走道地面、墙面、桌椅等污浊者);
1.1.2.4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直接主管人员;
1.1.2.5其他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1.1.3以下警告给予责任人30元罚款:
1.1.3.1故意破坏公司和其他员工的财物;
1.1.3.2不尊重同事,口出污言秽语,甚至打架斗殴的;
1.1.3.3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轻微者;
1.1.3.4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1.1.3.5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2.1记小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形)给予当事人小过处罚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至500元以内:
2.1.1对于质量控制,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
2.1.2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2.1.3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2.1.4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2.1.5在任何时间内,借给他人厂牌进出公司者;
2.1.6违反一切安全管理制度者;
2.1.7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2.1.8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2.1.9无任何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缺席或旷工1日(含)以上;
3.1记大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形)给予当事人大过处罚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至1000元以内:
3.1.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3.1.2未经许可将公司财产、物品挪做私用;
3.1.3挑拔员工关系,对同事有不道德行为,制造、散播谣言或者恶意中伤他人;
3.1.4遗失公司物品,造成重大损失,如公司的印章,单据、支票和
重要文件;
3.1.5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或员工财产受损;
3.1.6在工作中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的潜在风险和隐患,未及时向主管汇报,或未在职责范围内即时处理,造成公司蒙受损失的;
3.3.7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20%的处罚,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1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形)给予当事人开除处罚:
4.1.1未经公司授权,泄露(无论故意或过失)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或客户信息,或利用此等信息为本人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个人、组织牟利;
4.1.2在网络发布不适当的言论,导致公司受到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停业整顿等严厉处罚;
4.1.3在工作场所赌博,侮辱、殴打他人等危害性行为;
4.1.4利用职权,索取回扣或谋取个人私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4.1.5擅自在外兼职或与他人合伙经营;
4.1.6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过失行为。
(说明:检讨报告两次=警告一次,警告三次=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三次=记大过一次,记三次大过=自动离职)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管理部,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4年3月1日
管理部
核准:审核: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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