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招待所防火安全管理实行所长全面负责制度及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条客房内的所有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三条招待所区域内禁止动用明火,如因需要必须动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对固定火点如烧水炉等,应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使用。 第四条禁止随地乱扔烟头,会客室、接待大厅和客房内应备有烟灰缸,提示吸烟人员应将火柴杆,烟蒂放进烟灰缸内。提示住宿旅客不得卧床吸烟。 第五条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随意增设耗电设备,客房除设置电器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办公用电器设备及生活用电器器具,如客人必须使用时,应经所在单位保卫科批准,正式安装使用。 第六条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日常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用后要及时关闭。 第七条招待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客人携带的应由本所设专门房间代为管理,退宿后取回。 第八条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指定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好用有效,客房应张贴疏散引导图,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每个人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火灾。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