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15107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8.3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 洗手消毒制度 一、人员消毒 1、人员进出,在进入动物室前先用肥皂洗手,再将手在70%酒精或0.1%新洁尔灭内清洗。人员进入第一道门禁前换拖鞋,脱掉外面的拖鞋,赤脚进入一更室,脱去外衣,戴上口罩和手套,最后穿上药水浸泡过的拖鞋,进入二更室穿上已灭菌的隔离衣,经风淋室淋风1分钟后(风淋时身体需转动),由清洁走廊进入指定动物室。 2、完成工作后,人员走出,到一更室脱下拖鞋放入水桶内浸泡,更换自己的衣服,把换下的隔离衣、口罩和手套放到指定地点。在此前还要打开 一、二更室紫外灯,对室内进行消毒15-30分钟。 3、人员进出设施一定要随身关门,不能同时打开两扇门,必须做到进一道门,立即将这扇门关上再开下一道门。禁止进入无关实验室. 二、物品消毒 1、可经高温高压灭菌的物品,如笼架具、垫料、饲料及部分用具,经高压灭菌器消毒(121℃ 15-30分钟后),进入内准备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天。 2、不能经高温高压灭菌的物品,如塑料制品及动物等,经传递窗进入内准备室。物品放入传递窗之前,对传递内物品或物品外包装用药水喷雾、擦拭或浸泡。然后将物品(动物)放入传递窗,关闭窗门,打开紫外灯照射灭菌30分钟。灭菌期间要翻一次物品,以保证物品所有表面都被照射到。因动物包装盒不能翻转,则底部要多喷些药水或多擦几次。达到灭菌时间后在清洁室内打开门,拿出物品存在清洁准备室内或直接使用,在一周内用完。注意传递窗两扇门不能同时开启。 3、不能经高温高压消毒的大件物品,如水桶、扫把等,用药水(70%酒精或1‰新洁尔灭)擦拭和浸泡,一起经紫外线照射后,从一更缓冲道拿入室内使用。清洁区檫拭用的药水也从一更缓冲道传入。另外清洁区用的拖鞋在一更室药水浸泡12小时,再在一更室紫外线照射1小时才能使用。 4、清洁区的垃圾及用过物品,需装在灭菌笼盒后或直接拿出外面。 5、动物装入消毒后的运输盒后可从传道舱传出或亚清洁道传出。如从传道窗传出,则开启内门前,窗内须经药水喷雾消毒,用紫外线照射15分钟,然后才能开启窗门,动物放入传递窗后关闭窗门,从外拿出。 6、常用消毒剂应每周更换,以保证其消毒性能。 7、消毒前后物品应严格分开保存。 8、每隔一定时间更换消毒剂品种,以防抗药性。 人员卫生制度 1、位于2号楼四楼409室万级超净屏障系统动物房的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必须先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包括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胸透),患有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者严禁进入大楼。 2、提出申请者将接受实验动物中心上岗培训,并自学实验动物sop及相关材料,通过书面考核后方可开通门禁。 3、原则上不接受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实验,对新进人员未取得《实验动物上岗证》的人员必需在进入动物房后3个月内取得《XX省实验动物上岗证》,否则将被禁止进入,直至取得上岗证为止。 4、进出动物实验室人员流程。登记(进出都要登记姓名及进出时间)——脱鞋——洗手及消毒——穿消毒拖鞋——穿隔离衣——风淋(人经风淋间出动物房时,也要开启风淋)——进入指定动物房(人出来时请不要忘记将拖鞋放回原处)。 5、进出动物实验室物品流程。小件物料从传递仓紫外消毒、或喷2%过氧乙酸消毒后进入;耐高温物品必须经高压消毒进入;大型设备进入,必须通知实验动物中心,做好各分室的关闭协调,安排从缓冲间进入,并做好全面消杀工作;使用用完实验用针头,药品等医用废物由实验人员打包随人员带出实验室,并按学校医用废物处理办法处置,不得将废物遗弃在实验室或丢弃于笼具内。 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于无农药无污染的正规饲料加工单位,饲料成分需要符合小鼠的营养结构和生长需要,生产单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卫生状况须符合国家要求与标准,不得含有细菌、病毒、真菌等微生物 4、建立严格的饲料进库记录,由专门技术员负责 5、饲料保存地点,要清洁卫生、干净通风,做到防湿、防霉、防蛀,防鼠,无污染源并且定期观察检测 6、建立饲料喂养跟踪制度,每一批饲料与喂养动物对应,观察动物的情况建立对饲料的检测 (本实验室使用的spf级实验动物全价饲料由南京安立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动物饲养,病死动物处理制度 1、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饲养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每次进入屏障环境前,须用塑料桶内配制消毒液,并消毒液擦拭桶壁后,紫外照射20分钟后待用。 3、饲养人员在进入屏障环境前,应在外更衣室脱去外衣,除下手表、手机、饰品等物品,换拖鞋,洗手(眼镜)。后进入内更衣室,穿戴净化衣、帽、口罩、手套,换拖鞋。拉开风淋室外门,人员进入后,立即关闭外门,风淋自动启动1分钟(已设置),进入清洁走廊。 4、饲养人员先从清洁储藏室把动物用的笼具、饲料、饮用水等物品经清洁走道分配至各区域的饲养室。 5、大、小鼠饲养笼具的更换周期至少2次/周,饲养人员应逐间更换饲养室的饲养笼、饮水瓶,添加饲料,每次更换下来的笼具、饮水瓶等物品通过污物走廊运至缓冲间,然后,擦拭笼架、地面、侧壁及门把等,检查饮水瓶有无漏水,喷雾消毒饲养室,再进入另一间饲养室同样操作。 6、饲养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有死亡动物时,应立即取出动物尸体,用塑料袋包装,记录笼号、动物死亡数、日期,并更换该鼠笼、笼盖、饲料及饮水瓶,把更换下来的物品及动物尸体一起送至污物走廊前端的缓冲间,拿出动物房。 7、一般无害性动物尸体先置入冷柜保存,集中后统一掩埋或焚烧处理。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应该用装载生物危害物质的塑胶袋妥善包装,经蒸汽高温高压灭菌后,冷藏,再集中焚烧。 8、每月第一周更换各饲养室的排风口滤材,消毒擦拭顶壁、进风口及灯具罩。 9、每批动物实验结束后,应把该批动物的笼器具拿出屏障环境清洗,高压灭菌后再使用。 10、每次更换笼具工作结束后,饲养人员应检查各饲养室的门是否全部关闭,拖拭清洁走道、清洁储藏室、缓冲间、更衣室、次清洁走道的地面,然后走出屏障环境外。 11、在确认屏障环境内无人员后,开启紫外灯,照射20分钟。 12、为保证实验动物正常的生活习性,晚上8点以后禁止进入动物实验室,动物实验室走廊等公共区域将开启紫外灯进行消毒。 13、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物品带入动物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使用手机。动物实验操作应在操作间内进行,严禁在笼架前进行注射、解剖等违反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实验操作。 14、引进动物进入实验室,必须提前申请,同实验动物中心根据实验情况确定来源(如同实验动物中心派专人到动物供应单位确认资质,并全程监督运输规范,所产生费用由实验者本人承担),动物身份明确、材料齐全方可进入实验室。严禁将不明动物私自带入实验室,严禁将在spf级实验室之外开放操作过的动物重新带入spf级实验室。 15、动物检疫合格标准为。由国标认定标准检测机构提供的“实验动物检测报告”。有实验动物来源单位自测认定合格的实验动物必须经隔离,并由实验动物中心委托指定机构检测认定合格后方能进入spf级实验室,所产生费用由实验者本人承担。 16、进入动物房原则上由各科研课题组按申请批准笼位数自行饲养管理,并按中心要求和规范做好记录和标志。 排泄物废弃物处理制度 一、臭气 1、实验动物排泄物垃圾及其相关废弃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 2、设置独立空调系统或排风装置,定期清洁保养,以维持最佳效率。 3、降低动物饲养密度、增加垫料更换次数以及室内的换气次数 4、在清理废弃垫料的地方设有排气罩,直接将废气抽出室外 5、熏蒸消毒时,实验室的门窗、通气口必须关闭密封以防外泄至其他楼层或户外。 二、污水 实验动物室清洗笼具、器械及地板,有大量废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动物排泄物可以直接排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含有致病微生物,威胁人体健康及环境卫生的废水必须经化学处理消毒(如次氯酸钠)或高温灭菌处理后才能排放。使用清洁消毒剂要按产品使用说明及贮藏时间要求执行,避免过量使用造成污染增加。定期检查排水口是否因腐蚀破损而产生渗漏,使污水溢出。要注意废水中动物毛发、垫料、大量粪便等堵塞管道,禁止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三、废弃物 实验动物的垫料、排泄物、尸体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一次性耗材是主要的废弃物。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的较高,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1、垫料的清理、收集时应在设有负压装置中进行,避免在整理过程中随空气飘散,影响环境。 2、废弃垫料要包装密封于塑胶袋中,避免臭气外泄和防止苍蝇、蟑螂、啮齿类动物侵入,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最好当日处理。 3、盛载废弃物容器应选择金属或塑胶材料,坚固耐磨,贮存容器及设施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4、废弃物的传送、清运,应避开动物设施繁忙时间,可选择每天固定时间清运一次。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如工作服、口罩、面罩、手套和长筒鞋等。 6、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设有围栏,防止清运时泄漏、翻倒等意外事件发生,清运人员应穿上连体的衣服、胶靴及手套等防护措施。 7、动物组织4%甲醛溶液固定后带回各自实验室处理、 四、实验室环保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调查动物设施内的污染源,包括污染的种类、特性及数量。(2)拟定污染物的管理及处理计划。(3)废弃物收集贮存及标示。(4)人员有关环保的教育训练。 第二篇: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管理制度xxxx集团有限公司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一、管理体制 公司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公司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动物卫生防疫由各部门防疫员实施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动物卫生防疫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拔推荐各部门动物防疫人员; 3、负责申报防疫物资计划,领取、保管和分发防疫物资; 4、负责组织、监管、督办、考核各部门动物防疫工作; 5、负责公司内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协助扑灭动物疫情; 6、负责做好动物防疫等情况的统计和填报工作; 7、负责公司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10、完成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三、小组成员职责 1、协助小组组长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日常工作; 2、积极学习动物卫生防疫知识,熟知疫情特征,做好疫情前期的防护和监测; 3、负责疫情监测的及时上报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奖励与惩罚 1、发现疫情并及时上报为公司避免损失的人员给予奖金奖励; 2、对于防疫工作漫不经心,不重视的人员,予以通报评批; 3、因工作疏忽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疫情蔓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扣发奖金、绩效,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并列入黑名单。 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动物卫生防疫员管理制度动物卫生防疫员管理制度 01.认真学习、掌握、运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奉公守法,熟悉动物防疫规程,钻研动物防疫技术,提高动物防疫的业务水平。 02.在县畜牧兽医局防治站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标准、防疫规程和防疫对象,依法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03.负责所在村委防疫体系建设工作,协助乡镇兽医站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在实施防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逐级报告。04.负责所在乡镇免疫档案、畜禽标识、畜牧统计、信息录用、产地检疫和动物疫情的普查、调查、监测工作,对于居住相对偏僻、非定点屠宰户 05.负责所在村委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所在村委做好村级防疫员、协检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07.完XX县区防治站、兽医服务站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XX县区泥屯镇人民政府兽医站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第四篇: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附件1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指定,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 隔离检疫圃根据海关的要求,承担进境的高、中风险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隔离检疫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保存和防疫工作。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依据隔离条件、技术水平和运作方式分为: (一)国家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国家圃)。承担进境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二)专业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专业圃)。承担因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三)地方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地方圃)。承担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1第五条 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 第六条 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二)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地方圃。 (三)对于已经核准为国家圃、专业圃或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海关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之前,隔离检疫圃负责根据有关检疫要求制定具体的检疫方案,并报所在地海关核准、备案。 第八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第九条 隔离检疫圃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海关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按期完成隔离检疫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海关报告隔离检疫情况,接受检疫监督。如发现疫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应当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第十二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出具有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具体负责隔离检疫的海关出具结果和报告。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具、土壤等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2009年第122号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使用申请 第八条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三章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第四章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转移隔离检疫动物或者采集、保存其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的; (四)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未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自行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自行解剖和处置患病、死亡动物的; (五)未将动物按照规定调入隔离场的。 第三十二条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第三十三条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议定书中规定或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要求对出境动物必须实施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列各类表格及证书式样另行发布。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27页 共27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