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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14843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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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

2、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

3、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

4、,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

5、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

6、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区(点)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

7、得徇私舞弊。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

8、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2、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凡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

9、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3、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aa级、aaa级质量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国家旅游局审批。 4、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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