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第一条根据《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部门(单位,下同)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第三条局综合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发送各部门办理。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首位的部门为主要承办部门。
第四条局综合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
第五条办文办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以书面形式运用。
第六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公文、
事务,应在上级和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办结;下属部门上报的事务,紧急情况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两天内答复,在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答复;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以局综合办公室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会签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重要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八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报文单位。
第九条对各部门按程序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申请事项。若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并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反馈报文单位。
第十条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局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
办、检查督促。一般公文、事务每周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凡上级部门或局布置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基础信息等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工作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按照局既定的要求进行通报,通报的情况与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其中,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未及时完成而被通报批评的,主办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局属各部门为保证对办文办事制度执行到位,应制定相关表格予以规范,如果出现不规范的办文办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局综合办公室对办文办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局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办文办事限时制意见各部门办文办事承诺时限
总则。属公司职能部门和员工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制度规定的,上报文件资料齐全的。
1.紧急公文随到随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当事人不在场应该电话知会并及时后补手续,向上级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2.制度规章、新公司成立等重大事项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交总经办审核,后总经理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需要进一步协调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业务项目立项、经费申请、部门编制增删、出差等二级事项,先请本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总经办审批,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一步协调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传下发文件、人事事务、行政事务等一般事务,一般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各类督办件和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
5.各种请示性公文,会签单位收到公文后,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领导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主办单位。
5.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主管最高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应将延期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11.办文时限
(2)没有注明时限的,属一般性转发、转报的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及继续办理的安排等,提前告知交办单位。
2.办事时限
(1)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属规范性、常规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根据其性质、特点、轻重缓急及上级的要求,确定办结时限,在时限内完成。
(3)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事项,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对于违背制度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工作。
(4)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事项立即办理,及时办结。
省科技厅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
2定办理时限。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4.对各类批转或交办的公文、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外,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平级部门或单位的函商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6.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有关应急安全的请示事项,自收文或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7.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或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8.对转报科技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9.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10.对平级部门或单位函商、下一级部门或单位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经费、项目安排、案件处理、机构编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3省民委(宗教局)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领导批办意见、公文、事务本身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限,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立即受理。
(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
(8)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
(9)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10)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以上(3)、(4)、(5)、(6)、(9)、、(10)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受理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及时转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政府。若无明确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下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除申报民族宗教专项经费、项目需统一研究批复外,一般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所承办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4.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委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复查、复核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批评、意见,按规定时限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2个月内办复。
省公安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
5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10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疑难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5.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省公安厅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经营性狩猎场配臵猎枪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民用枪支弹药购臵审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配臵审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射击运动枪支证核发,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5)枪支弹药省际运输审批,1个工作日内办结。
6省监察厅
1.关于办文限时制
(1)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公文,必须在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2)下级监察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自收文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3)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4)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5)需要办理的公文,只涉及一个内设机构的一般性公文,必须在5-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部门、需会商解决的公文,必须在10-15个工作日办结。
(6)坚持“时间服务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关于办事限时制
(1)省监察厅举报中心的办事时限。对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对受理的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一般举报问题在2个月内办结,需要初核的案件在3个月内结案,重要、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后延期结案;举报人在超过承诺期限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2)省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的办事时限:对需要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办并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和要求,
7并对重要的转办件进行跟踪督办;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需要追究投诉对象责任或给予投诉对象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的办事时限。对接到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对需要转有关窗口单位处理的,及时转有关窗口单位调查处理。重要投诉事项由监察机关直接查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情节复杂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情节特别复杂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投诉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4)办案等其他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有关规定、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省民政厅
1.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我厅现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核实的审批项目申请事项,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对既需要核实又需要上报省政府或民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公文办理时限。
(1)对紧急的公文,当天办结。
(2)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若无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8(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4)对外单位来文会签或商洽事项,应在接到来文当日会签或答复;需要研究或上报请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对各市民政局及厅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信访受理办结时限。
(1)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2)重大复杂的需经复查、复核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3)特别重大复杂需经深入调查、研究上报的事项,应当在40个工作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和有关部门。
省司法厅
1.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办结时限
我厅保留的1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办理。其中:
(1)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及其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公证员执业审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等9项行政许可项目在15日内办结(需实地核查的项目,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香港、
9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项目在20日内办结。
(3)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在20日内办结。
以上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承诺期限内,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缩短时间,提前办结。
2.办文及其他事项办结时限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快速办结。
(2)翻印、转发和转报省政府、司法部等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1—2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或领导同志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4)对各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对其中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等突发性事件的,即时办结。
(5)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6)对下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其他有关单位或群众需要办理
10的事项,能够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
省财政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
2.凡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等立即办理,不得拖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对于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
5.实行严格的办文限时制。除涉及预算追加内容外,公文一般要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文涉及范围广或环节较多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公文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省人事厅(编办)
1.凡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制度规定,上报文件资料齐全的,原则上做到随到随办,力争当天办结。向社会公开承
11诺的32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
2.凡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快速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吸纳特殊人才和工作特别需要以及国家有制度规定急需增人的,实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4.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审核以及工资统发机构编制审核,分别在当日办结,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5.省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录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批复,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省劳动保障厅1.办文时限
(1)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属于省厅解释权限范围内
12制度方面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工作方面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申请资金补助、项目方面的,及时登记备案,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4)涉及资金补助、项目审定、社会保险费核销、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告知报文单位。
2.办事时限
(1)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2)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除经省政府批准不进省政务中心外,一律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的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筹设技工学校审批,自受理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自受理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外合作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设立审批,自受理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正式设立的,自受理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自受理4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②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核认证,自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13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换发出国(境)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文件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100份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结,单个的,随到随办。
办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文件资料齐全,随到随办。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档案预审查)。
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重新审核待遇,提供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备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鉴证,随到随办。
集体合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集体合同双方,逾期未送达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2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退休人员异地安臵就医审核备案,符合制度规定,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卡》,符合制度规定,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
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臵退休人员、转诊转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审核,符合制度规定,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和信访、咨询事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14群众咨询有关制度规定的,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说明情况。
(4)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投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投诉,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60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理社保基金监管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省国土资源厅
1.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矿政报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厅机关接办的各类公文,凡需限时办结的,按时办结。因涉及协调相关部门、专家论证、现场勘察、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来文单位说明延期办理原因、依据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3.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会签完毕,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办
15结。
5.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6.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上报结果的,一般初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信访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信访件,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建设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请示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4.转报建设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6.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
16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无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和上报建设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事项直接办理,变更事项的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7.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交通厅
1.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受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交通部、省政府交办、督办的事项和公文,要按照交办、督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因故未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3.领导交办以及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4.对各市交通部门呈报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应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涉及交通项目、经费、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等特殊事项的审批、审核,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报文单位。
5.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在当天会签完毕,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按时限要求办理,
17无时限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信息产业厅
1.我厅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无线电台(站)设臵及呼号审批。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设臵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设臵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呼号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无线电频率分配。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的频率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关审批。
(4)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臵卫星地球站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受理当日办结。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
18情况,自收文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4.转报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相关审批文件资料,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规定时限,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无规定时限,应在2个月内办结。
6.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农委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结。
2.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同级机关要求答复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5.省政府批准省农委保留实施的41项行政许可项目中,除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渔船船员发证、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境外引种检疫审批、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6项行政许可经省政府同意不进省政务中心外,其余3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省政务中心,
19由省农委窗口统一受理。在手续完备、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3个月内办结。
7.群众来我委上访、来信反映问题,一般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事项,4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水利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力争提前办结。
2.对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对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专家评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时间另计,且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文单位。
6.外单位来文会签。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2天。
20省林业厅
1.紧急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特急公文应即刻办理);一般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来文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理由。
2.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按省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办理。其办结时限为: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征占用林地审核,15个工作日内办结;(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8)固定狩猎场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9)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1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5)外国人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科学考察、科研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从国外引进或者从省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7)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19)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林木种木经营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限额猎捕量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2)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3)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20个工作日内办结;(2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文件资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
221.我厅49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项目,规定时限9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跨部门45日)。
(2)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项目,规定时限45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跨部门45日)。
(3)进口商品配额审核项目,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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