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2009-3-25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接受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和省检察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决策通报制度 (
2、一)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每年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不少于二次。 (二)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体情况、部署和决策;检务保障情况;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检察工作事项;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决策通报可以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议、寄送书面信息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人民检察院要保证决策通报的及时性。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要适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会议参与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
3、关会议。每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不少于二次。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长座谈会、工作会,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人民监督员主动要求参加检察工作会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的要求。 (四)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时,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建议等权利落到实处。 三、情况反馈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及时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统一收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材料,报检察长批准后,
4、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三)有关部门收到监督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结果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并进一步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再将该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能在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跟踪督办。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进展情况,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 (六)人民检察院要采取
5、措施切实保证反馈机制的良好运行,把有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反馈情况纳入目标考评。 四、权利告知制度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搜查等任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或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二)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内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本地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人民检察院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权利告知。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制式告知文书或告知卡送达被告知人。 (四)侦查部门应当将权利告知文书或相关书面材料归入诉讼卷备查,并在权利告知三日后,把告知书面材料
6、的副本或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对人民监督员要求查阅书面告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提供。 (五)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权利告知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予以补充告知并补全相关手续。人民检察院要把侦查部门对权利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院内年终目标考核。 五、参与督查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执法督查活动应当提前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督查。每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督查活动不少于一次。 (二)人民监督员参加督查活动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人民监督员在督查活动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按
7、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四)人民检察院对有关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目标考核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考核工作,并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六、列席会议制度 (一)对人民监督员表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应当邀请持不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 对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并且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邀请持不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 (二)列席检察委员会时,人民监督员可以就案件情况提出问题,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
8、实际需要,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案件承办部门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案件讨论会议和业务部门工作汇报会。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列席会议的人民监督员,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七、旁听意见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不超过两名的人民监督员旁听案件承办部门的办理过程,了解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旁听意见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同意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允许人民监督员在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
9、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意见时,进行旁听。人民监督员也可以直接听取举报人、受害人、发案单位意见。 (四)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以收听、收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监督。 (五)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告知进行旁听的人民监督员,严格遵守案件保密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规范旁听程序,严防出现泄密等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 八、约见领导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就案件处理、群众反映或执法办案中不当情形,提出约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监督员的约见要求。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人
10、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约见要求。 对提出约见院领导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院办公室,并向被约见院领导汇报。 对提出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被约见人。 (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好会见,并提前通知人民监督员会见时间和地点。 (四)不能安排约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人民监督员在约见中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九、接待群众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实际,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接待来访群众,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每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接待来访群众不少于两次。 (
11、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 (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告知参与接待群众的人民监督员,可以直接听取来访人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时提出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两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或反馈。 (五)人民检察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监督员参与接待来访群众的要求。 十、意见落实制度 (一)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和其他执法活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
12、办公室应当根据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后,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 (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保持与人民监督员的信息沟通,及时将监督处理结果回复人民监督员,并将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发挥人民监督员与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内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和人民监督员的基本信息。 (二)
13、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内容纳入检务公开的范围,在检察院控申接待窗口公布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内容、案件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姓名与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人民监督员要求了解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和信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工作规定的前提下提供便利。 (四)对外公开信息时,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得因信息公开而影响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 十二、职务保障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办公场所和电脑等基本办公条件,加强履职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关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赠阅法律报刊杂
14、志,提供工作简报等反映检察工作情况的信息资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法律和检察业务知识,提高人民监督员法律政策水平和监督案件能力。 (三)人民检察院要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保证人民监督员有足够的时间参加监督活动。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和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将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专题调研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热点、难点、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二)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
15、当组织人民监督员中专家学者的研究力量,联合检察系统内部调研力量,合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 (三)各地要积极申请课题项目,注重提高调研质量,采取多种形式转化调研成果,用于指导试点工作实践。 (四)人民检察院要充分重视人民监督员在专题调研过程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并作为决策参考。 十四、学习考核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或协助有关机关组织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和检察业务知识学习。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况作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具体的考评标准,把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有关机关对人民监督员履行案件监
16、督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发现人民监督员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沟通协调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联系,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在案件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人民检察院要重视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沟通、联系。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汇报或通报人民监督员选任、试点阶段性情况和重点案件监督等试点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主动、及时向检察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试点工作情况与信息,争取领导和支持。 (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加强与院内相关
17、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试点工作信息,协助、督促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 十六、合力宣传制度 (一)各地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纳入人民检察院整体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成效,突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典型案例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积极评价。 (三)各地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四)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内宣传,使检察干警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积极效果。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宣传工作纪律,防止出现误导、乱提口号和失实报道。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应由主管试点工作的部门和主管宣传工作的部门审核后统一发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要事先征得办案部门的意见,并报院领导同意,防止泄露案件秘密。第12页 共12页